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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可谓不少,但是,具体制度构建的一些关键性问题,如原告资格、诉讼范围、责任形式等还存在争议。对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基础的探究,可以为这些制度构建的关键性问题找到理论逻辑的起点。环境公益诉讼的三大理论基础——公共信托理论、私人检察长理论和环境权理论,并非各成一家、各自独立,而是一种互相配合、层层递进的关系,三者共同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制化提供理论支持。首先,公共信托理论揭示了公民与国家(政府)在环境资源上的信托关系,公民作为环境资源的原始享有者,当然地享有环境利益,并以此享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来对抗包括民事主体和国家(政府)在内的的一切有损环境公益的行为。其次,私人检察长理论进一步肯定了公民对与环境公益的受托人——国家(政府)的监督权与起诉权,发挥民众力量,制衡国家(政府)环境公权力。第三,环境权理论在公共信托和私人检察长理论基础上发展而来,进一步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理论支撑。环境权,是公民环境公益诉权的基础——环境利益在实体法上的表现,为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实体权利上的支持与配合,而环境公益诉讼也同时可以在程序上巩固和保障公民环境权。所以,环境权与环境公益诉讼是动态的互为支撑与保障的关系。在环境权要素的界定上,笔者认为沿循环境公益诉讼理论的一脉相承性,把握住环境利益的要旨是关键。在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做溯本追源式的梳理后,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特点、诉讼主体、诉讼范围等问题也清晰起来。环境公益诉讼并非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而只是与原告资格认定等问题相关的诉讼方式和手段,因而构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就应当在环境公益诉讼理论的指导下,对现有的诉讼制度作出更加适宜环境公益救济的改革与完善,如诉讼原告资格、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受案范围、诉讼时效、责任形式、诉讼费用、对原告处分权的限制、立法路径等等。美国是国际上环境公益诉讼法制实践较为成功的国家,其经验值得我国借鉴。美国公民诉讼、集团诉讼、示范诉讼互相配合,较合理的解决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张,以及主体扩张带来的原告的群体性、滥诉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