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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97《刑法》设定的维护社会风化的一个重要罪名,现行《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聚众淫乱罪受到了法学界以至社会学界学者们的广泛关注。本文从实然与应然两个角度出发,对本罪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最终形成了切合实际的解决方案。全文共有三章。在本文的第一章中,从实然之法的角度,对理论上与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本罪的概念、若干犯罪构成要件展开了分析。对于前者,在概括出本罪三大构成特征,即聚众性、淫乱性、同时性的基础上,得出了对本罪概念的最佳界定。对于后者,着重对本罪的犯罪客体为何、网络空间中的聚众“裸聊”行为是否符合本罪的客观方面以及卖淫过程中多人同时嫖宿行为是否具有本罪主观方面的“淫乱”目的三个疑难问题加以厘清,最终得出本罪的犯罪客体为社会风化,网络空间中的聚众“裸聊”行为符合本罪客观方面以及卖淫过程中多人同时嫖宿行为具备本罪主观方面“淫乱”目的的结论;在本文的第二章中,通过转换视角,从应然之法的角度,对现行《刑法》将三人以下公然型的淫乱行为非犯罪化,却将秘密型的聚众淫乱行为予以犯罪化的错误进行了彻底地批判。从法理学方面分析可知,现行《刑法》如此规定,反映了刑事立法者价值衡量观的失衡、道德干预的过度以及对性自由权的不正当侵犯。而从刑法学方面分析亦可得知,将秘密型聚众淫乱行为犯罪化既不存在法益受损,又违背刑法的谦抑思想,同时还与无被害人犯罪的非犯罪化立法潮流背道而驰,从而理应加以修正;在本文的第三章中,一方面,在立法层面上,通过选择“部分修正型”这一完善路径,进而形成了对现行《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的立法修正建议。另一方面,在司法层面上,通过借鉴国外的判例法及成文刑法典经验与教训,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而对在适用上述立法修正建议时可能引起争议的“公共场所”、“非参与者在场”这两个疑难概念加以明晰,以利于实践部门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