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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工具,在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只经历了短短十几年的规范化发展,然而其在资本市场已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相较市场规模方面的进步,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无论在监管细节还是在监管理念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都还有较大的差距。因此,借鉴国外先进的监管制度和理念对我国建立符合国情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本文除了结语部分共分为四章,其中第一章为私募股权基金概述。该章首先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了界定,通过与相关概念的对比明确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基本特征,指出了其在经济活动中的独特价值,为后文的进一步分析奠定了基础。
第二章在第一章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由于私募股权基金具有信息不对称性与系统风险性,需要政府监管的介入。然而由于中国私募股权基金行业正处于起步阶段,掌握好监管的力度显得尤其重要。
第三章首先介绍了全球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发展的现状,随后以投资者准入资格、投资人数与募集方式、信息披露及自律机构为视角,全面梳理了发达国家(地区)尤其是美国在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方面的具体内容。最后,本章以美国最新通过的《多德-弗兰克》法案为切入点,详细对比了金融危机前后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内容的变化,通过分析国际金融监管理念的最新动向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变革提出建议。
第四章在简要介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发展的现状后,重点分析了我国当前监管体系面临的主要问题,即“思路不清、主体混乱”,文章建议我国政府首先从宏观角度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明确监管的主体,消除行业从业者对政策不确定性的忧虑。本章最后从监管细节的层面上提出了几点建议,即明确界定私募行为、确立“合格投资者”制度及完善行业自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