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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从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以来,老龄化程度逐年加深,由此给社会各方面包括养老,医疗,社会保障带来了诸多新的问题。在老龄化日益加剧的大背景下,各种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问题纷纷浮出水面,成为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因此迫切需要构建老年人监护的制度来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本文的写作目的是在分析我国现行立法中涉及老年人监护规定利弊的基础上,结合国外先进立法经验以及我国国情,以现代监护理念为指导,探索如何构建我国的老年人监护制度。本文选题研究具有以下意义:第一,从司法领域构建老年人权益保护制度。传统意义上的研究仅仅局限在公法领域的福利、物质救济层面,而在私法领域只是停留在基础层面而已。世界范围内也未曾为有哪个国家有独立的老年人监护制度。第二,完善了我国的监护制度体系。很长时间以来,我国对于监护制度的理论和立法研究偏重于未成年人,较少涉及到成年人监护制度,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研究更是呈现真空的状态。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释了监护的基本概念,并与老年人监护进行对比从而得出老年人监护的概念和性质。接着阐述了老年人监护的缘起,我国老年人监护的历史演进,以及我国老年人监护的现实状况:老龄化问题严峻,未富先老,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相当数量老人无法得到有效监护,合法权益被侵害现象时有发生。表明我国迫切需要建立老年人监护体制。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现行立法中老年人监护的相关规定,尤其是《民法通则》中成年人监护的规定,并将其中存在的问题逐一列出:被监护人范围狭窄;监护种类单一;监护人的选任规则脱离实际;监护人权责失衡;缺少监督机构。以此来明确我国老年人监护存在的实际问题,以便分析解决。第三部分,介绍并评析了其他国家老年人监护的相关立法。这一部分重点论述了日本、德国,以及英国和美国的最新改革。这些改革都是各国在新理念的指引下结合本国实际情况逐步建立起来的。笔者希望通过对这些发达国家先进立法的研究来总结出最先进的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理念和制度设计,能够对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所助益。第四部分,对我国老年人监护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包括扩大监护对象的范围;在选任监护人时充分尊重老年人意愿;明确规定老年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并达到权责统一;建立健全监护监督机制。通过这些举措起到完善的作用,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更好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