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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34年美国建立起世界上第一个存款保险系统以来,由于其在有效防止银行业挤兑、保护中小存款人利益、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并维持金融稳定方面的功效,从20世纪60年代起,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选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随着金融危机的频频爆发,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数量也在急剧增加。作为一国金融安全网的组成部分,它通常与最后贷款人制度一起共同组成一国保护性监管体系,构成一国金融体系的最后一道安全防线。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运作的基础和核心是需要一个法律赋予的独立而具有权威性的存款保险机构,存款保险机构的良好运作可以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通过科学设置存款保险机构才能保证存款保险机构良好运作,因此对存款保险机构法律问题研究有着重要意义。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及实际运作与各个国家的经济金融环境、政治因素、金融监管模式以及诸多外部因素密切相关,因此不存在一个存款保险模式适用于所有国家,本文希望通过对其他国家存款保险机构运作的成功经验加以借鉴,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我国存款保险机构。本文采用了比较研究、实证分析等方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论述,正文的逻辑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存款保险机构的一般理论问题。对存款保险机构的性质的准确界定,以及其在一国金融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及如何运作进行了论述。第二部分:进行比较法考察,对国外存款保险机构进行比较研究。对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立、职能、运作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为我国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机构提供借鉴。第三部分:对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包括对存款保险机构的定位、设置、职能、权力运行、机构运作及其与相关金融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等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设置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