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于2017年9月1日颁布并适用于司法实践,该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了股东反悔权制度。股东反悔权,顾名思义,系公司股东在将其持有的股权出卖给其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股东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转让股东所享有的表示自己不愿意转让股权,从而撤销本次股权转让的权利。在转让股东行使反悔权后,其他股东所主张的优先购买权不会实现,当然,先前与转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于2017年9月1日颁布并适用于司法实践,该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了股东反悔权制度。股东反悔权,顾名思义,系公司股东在将其持有的股权出卖给其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股东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转让股东所享有的表示自己不愿意转让股权,从而撤销本次股权转让的权利。在转让股东行使反悔权后,其他股东所主张的优先购买权不会实现,当然,先前与转让股东达成合意的第三人也不会得到标的股权。股东反悔权设立后,无论是学者之间还是法院的判决之间,对该权利都有观点分歧。学者之间的争议集中在股东反悔权设立的合理性上,司法实践的分歧则集中在反悔权的适用方式及适用条件上。归根究底,存在观点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反悔权制度还存在着较多空白之处。本文从司法实践的争议焦点、理论界的学术分歧出发,探讨股东反悔权制度设立的合理性,阐述股东反悔权存在的价值,并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关于反悔权的各项争议焦点进行分析,梳理反悔权制度存在的漏洞,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从反悔权权利性质、反悔权的适用及如何防止股东滥用反悔权几个方面,对我国股权转让制度中的反悔权提出完善建议。就反悔权的存在是否正当,笔者根据司法案例的争议焦点,就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进行论述,证明转让股东行使反悔权并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且从理论界存在的争议出发,证明反悔权与股东优先购买权同时维护了公司的人合性,且二者不存在冲突。另外,笔者对股东反悔权本身具有的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体现商事活动意思自治的价值层面,进一步证实了反悔权的存在具有合理性、正当性。权利适用是体现权利价值的重要途径,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因涉及反悔权的法条较少,反悔权制度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例如在权利的适用时间、适用条件、适用对象、适用效果等方面都未有明确的规定,学界对以上问题也存在着各种观点。权利的适用方面存在诸多缺陷,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缺乏尺度,交易也会因此存在混乱,司法实践对以上交易也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因此确定反悔权适用的细节是完善反悔权制度的重中之重。针对以上争议焦点与制度缺陷,笔者首先确定了优先购买权实际上属于请求权,反悔权系转让股东对前述请求权的拒绝,奠定了适用反悔权的基础。并在权利适用方面,提出转让股东行使反悔权的时间要限定在与公司股东签订转让合同之前,且为了防止转让股东恶意拖延、滥用股东反悔权,应当设立一个股东行使反悔权的固定时间期限,用以维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在合同成立之后转让股东所表示的反悔,不能称之为是在行使反悔权,应当是在解除已经成立的合同,与反悔权无关。在反悔权的行使方式和对象上,笔者认为只要转让股东明确表示了放弃本次股权转让的意思,那么转让股东可以直接对主张优先购买的股东行使反悔权,也可以以间接方式——解除先前与第三人达成的合同的方式行使反悔权,即不论其表示对象是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还是先前与其达成合意的第三人,都可以被认定为转让股东放弃本次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主张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得到实现。笔者从滥用反悔权的情况出发,建议明确股东滥用反悔权的法律责任,并从法定和章定两个层面限制股东行使反悔权的次数等,为限制股东滥用反悔权提供充分建议,以完善我国公司法领域的股权转让制度。
其他文献
机器学习和数据挖掘技术的发展,刺激了网络平台企业对数据的需求,使得个人数据被越来越多、越来越频繁地收集,个人信息泄露的事件层出不穷。网络平台企业利用大量个人数据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但作为数据主体的个人却无法分享大数据时代的红利,反而承担着巨大风险。个人在数据流通市场中处于严重弱势地位,其承担的信息泄露风险、信息出错风险与其享有的知情权、删除权、纠正权、携带权等非获益性数据权利极其不匹配。目前,主要
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制度是少数股东对抗大股东滥用权利的重要工具,体现了民主的价值。股东会决议通常采取资本多数决的表决规则,本质上就是将占资本多数股东的意志拟制为公司的意志,却不可避免地忽略了少数股东的意志。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为少数股东提供救济的途径,保障少数股东的合法利益。股东可以通过提起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消除违反法律或者章程的决议对自身的不利影响,维护自身权利。立法机关在2005年《公司法》修改
近年来,沪深两交易所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问询制度。问询函现成为交易所向债券发行人表达关注、要求发行人解释、补充和披露相关问题或纠正错误的最常用工具之一。发放的函件的数量大幅增加,其公开性进一步提高,涵盖内容更加广泛。证券交易所可就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务信息、公司管理层变动等方面进行询问。社会热点话题也一直是问询函关注的焦点。然而,作为一种新型的灵活的柔性约束工具,探索问询制度的实际有效性和背后的
自由贸易的本质要求尽可能消除歧视性待遇,但保护一国国内公共道德不受侵犯的目标又要求成员国在必要时采取一定的贸易限制措施。因此,随着国家间贸易联系的加强,公共道德例外条款开始受到重视。公共道德例外条款于1945年首次被纳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以下简称“GATT”)体系,后续逐渐发展成熟,在GATT、服务贸易总协定(The G
目的 探讨自制解郁安神中药香囊对改善舰艇官兵睡眠障碍的疗效。方法 在某舰艇部队出海训练前筛选出有睡眠障碍(PSQI评分≥8且SAS评分≥50)的官兵59人,随机分为香囊试验组、正念冥想组和空白对照组。在该舰出海训练期间,香囊试验组给予自制中药香囊治疗,正念冥想组进行正念冥想训练,空白对照组不施加任何干预。结果 与空白对照组相比,香囊试验组和正念冥想组官兵PSQI与SAS评分均得到明显改善;与干预前
税收核定是在无法运用纳税人自主申报确定其应纳税额的情形下,由税务机关依据其自由裁量权,运用一定标准和方法来确认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行政确认行为。税收核定制度体现的是国家征税权,它可以保障国家税款的征收,促进税收公平,提高征税效率。税收核定制度在填补税收法律制度漏洞,规范纳税人纳税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然而,近年来税收核定在具体适用中引发了诸多争议,广州德发案更是将税收核定推到了风口
目前,有关理财产品销售中银行适当性义务的规定多见于部门规章或商业银行内部自律性规范中,而银行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民事责任还未有监管文件进行明确。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实践中法院在认定银行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民事责任时仍存在责任认定路径不统一,责任主体、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赔偿范围等责任要件认定混乱的问题,难以使投资者在适当性义务纠纷裁决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有必要对民事责任认定路径及具体责任要件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