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下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法律监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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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加速发展成为全球经济和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加速了全球资本的流动,提高了资本资源的配置效率,增强了全球金融服务业的竞争与合作,从而对世界各国的经济增长和贸易发展产生了非常积极的作用。然而,其结果却是喜忧参半,特别是进入90年代,许多国家先后陷入了金融危机的怪圈。理论界由此开始重新审视金融自由化的作用和意义,“金融压制”理论又在许多国家开始重新崛起。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银行又是金融业的核心,银行危机不仅威胁到银行自身的生存,而且会影响到金融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各国监管当局都日益关注和重视从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和市场退出的角度,控制和预防银行业给整个金融系统带来的风险。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中,各国出于保护本国金融业及国家整体经济安全等方面的考虑,都或多或少对外国金融业在本国的发展设置了非自然障碍,构成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壁垒。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设置有其合理因素,但它的存在又确实阻碍了国际金融服务的全球化发展。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签定和乌拉圭回合之后《金融服务协定》的签定,对全球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它标志着全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已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而东南亚国家和地区所爆发的严重的金融危机,又使人们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产生了深深的疑虑。面对全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迅速发展的浪潮和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严重金融危机,要求我们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和金融服务业的开放有系统清醒的认识。我国于2001年末加入WTO,于2006年全境向外资银行机构开放人民币业务,我国的商业银行第一次切实感受到经济全球化与金融全球化对自身改革甚至生存的巨大压力。研究本课题对于全球金融乃至经济的稳定与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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