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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与传统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制度,它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从监狱环境转置到社区环境,在司法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民间力量的共同作用下,改造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社区服刑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但是,社区矫正的制度实践及理论研究更多注重对社区服刑人员外在的监管和控制,并将他们所处的社区环境视为理所当然的支持性空间,也对环境中所蕴含的规训逻辑及社区服刑人员理解、回应这种规训力量的社会行动关注不足。这显然不利于这一群体社会融入目标的达成。本研究从结构化理论出发,运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根据上海的实证调查,展开对社区服刑人员社会融入的研究。重点考察制度空间、市场空间、社会交往空间中多维规训力量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规制与约束,以及社区服刑人员通过认知调适和行为选择进行主体性回应的策略,进而剖析这一群体社会融入的状态与机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及社区矫正目标的达成。 作为一个特殊群体,社区服刑人员是指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罚并在社区环境中服刑的罪犯。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具体包括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的五类人员。从人口学特征来看,本研究所包括的社区服刑人员具有如下特点:男性占绝大多数,在婚、青壮年和中等学历者多,缓刑的多,受雇者多且收入普遍偏低,认罪服法态度存在偏差、对社区矫正活动认可度相对较高等。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生活世界从监狱空间到社区空间的转移,加之这一群体身份的二重性特征,使得他们的社会融入在两个层面展开:既要回应制度规训,也要在日常生活领域实现再社会化。 从制度空间看,缘于身份的特殊性,制度适应是社区服刑人员在社会融入过程中首先要面对的。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制度,社区矫正制度具有惩罚和福利的二重性。它主要从日常监督管理、参与公益劳动和提供社会服务等方面来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规制和约束,也通过教育矫正、帮困扶助对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干预和服务。但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的合理性冲突,及制度资源供给与社区服刑人员需求之间存在的现实张力,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制度的规训效力,使得社区服刑人员时常在制度规定性和现实选择性之间发挥自身的主体性作用,主要通过遵从性守法逻辑、畏惧性守法逻辑或弱者的反抗等方式回应制度规训。 从市场窄间看,就业是改善社区服刑人员的生存境况、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重要保障。在就业市场中,社区服刑人员的就业行为受到双重力量的规制:一方面是作为法人行动者的企业规避风险与不确定性、追求效益最大化的雇佣逻辑的影响,另一方面则是嵌入其中的国家力量在就业促进、财政税收优惠等方面政策的影响。在教育程度、社会经济地位及社会资本方面具有优势的社区服刑人员往往通过职业维持、职业发展、自雇佣等行动策略提升其经济水平,促进其经济与地位融入。部分定位偏差、人力资本匮乏和社会资本不足的社区服刑人员则难以获得与之相匹配的工作,这加剧了他们在市场竞争中的经济分化及弱势地位。 从社会空间看,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交往体系及交往活动受到社区矫正制度的常态化监管与规制,也受到其自身社会经济地位与生活方式变革、差序交往格局中的面子与人情、个体行动的选择性亲和与疏离等因素的影响,使得他们在犯罪前和进入社区矫正后的社会交往网络呈现出动态变化。为满足工作、生活中的相应需求,社区服刑人员通过情感回馈、关系链接、隐瞒身份、选择性顺从、表面配合等不同行动策略实现与家人、朋友、同事、矫正社会工作者、街道和居委等交往网络的维持与建构,并从这些交往体系中进行资源动员以获得社会支持。反之,那些没有得到延续和强化的交往网络则会不断萎缩与弱化,他们从中获得的社会支持也有所弱化。 本研究发现:第一,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融入呈现出限制性分层融入的格局。一方面,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具有二重性特征,他们既是“社区成员”更是“服刑人员”,这使得他们在制度空间、市场空间和社会交往空间中的制度适应、劳动就业和社会交往等方面的认知、行为均受到普遍性的规制和约束。另一方面,社区服刑人员社会联结与自我联结的均衡与失衡形塑了他们的社会融入状态,使之呈现出完全融入、边缘融入、滞缓融入和负向融入等层级分化。并且,他们的社会融入不是静态的结果,而是渐进的、动态的、多维的、相互转化的过程。 第二,多维空间中的规训力量与主体性回应之间的相互交织和相互作用,是社区服刑人员社会融入的根本机制。一方面,规训机制具有推拉双重效应,它们在促进社区服刑人员社会融入的同时,也建构了这一群体的类别分化和社会区隔,这反映出制度本身存在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矛盾与冲突。另一方面,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认知的二元化状态,导致其对不同规训力量的主体性回应存在差异化表现。这两者相互作用,共同影响了社区服刑人员社会联结与自我联结的均衡与失衡,进而建构了他们社会融入的分化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