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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通过二十多年的不断改革和完善,已基本建立了与当前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到来、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平均预期寿命的延长使得公民的工作年限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推后,我国现在实行的统一按年龄退休的退休政策逐渐凸显出其不合理性,许多劳动者在退休后一边继续再次就业一边享受着养老保险金;许多年轻的劳动者又找不到工作,导致了养老保险金支出和就业压力不合理的增加。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2》显示,中国城镇基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额继2007年达到万亿元之后,2011年达到2.2万亿元,而到2013年之后,基础养老金的缺口预计将高达18.3万亿元,同时很多的劳动者通过返聘返回原来的工作岗位导致了工作岗位的竞争激烈,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同时就业岗位发生了巨大变化。针对这一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调研提出我国将在明确一个最低退休年龄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完善弹性退休制度。即,劳动者可在一定范围内自由选择退休方式、退休年龄和退休收入,养老金的计算和发放与退休年龄紧密相关的退休制度。建立和完善弹性退休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能有效缓和现行的退休年龄与部分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仍希望继续工作的意愿之间的矛盾;缓和养老金的空帐问题;同时缓解就业压力,满足不同工作类型群体的利益需求。建立弹性退休制度的核心在于改变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个人账户的存储和保险金的计算与发放方式,很大程度上平衡社会养老保险福利发放中的效率与公平问题。在养老保险视角下构建弹性退休制度,必须坚持普遍性和基础性原则,在既保持劳动力市场供需平衡又不影响年轻劳动力就业的双重前提下实行弹性退休制度。与此同时,注重养老保险制度与弹性退休制度的有效结合,在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的大前提下实行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保险金计算发放办法。此外,在养老保险视角下推行弹性退休制度,也要求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对相关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可能产生一定的影响,研究该制度建立的社会背景,初步构建出养老保险下弹性退休的制度框架对于养老保险理论的研究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就笔者目前收集到的资料来看,我国目前有关养老保险的研究过于看重劳动者的意愿而忽视了从理性专业的角度分析,制度本身缺乏可行性,关于制度的框架构建,也处于初期阶段,没有一个完整的体系设计,需要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本文将采用归纳比较的法学研究方法从分析我国现行退休政策的内容及缺陷入手,分析弹性退休制度的建立对养老保险的积极推动作用;借鉴美国等较早实行弹性退休制度国家的立法状况,总结现行退休制度的不适应点,并提出缓解矛盾的方式,指出在养老保险视角下建立弹性退休制度的必要性;思考具体在养老保险视角下建立弹性退休制度的具体内容,同时,思考在设立制度时应当注意的原则和配套设施的建设中应当参考的各项因素。最终笔者希望,能初步探索出一套参考其他国家制度并结合我国自身条件的基础上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