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特殊工资的法律保障问题及其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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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是劳动的对价,是劳动价值的体现。工资是劳动者安身立命的根本,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人们对于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较为重视,往往忽略了特殊工资是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对基本工资的规定相对具体,对特殊工资保障的相关规定却有缺失或者不完善,现实生活中因为特殊工资的争议产生了诸多矛盾,进而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同时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根据实践中大量出现的特殊工资争议问题和保障特殊工资的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瑕疵,结合学界对于特殊工资保障制度研究尚存的不足,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了特殊工资的法律保障问题及其解决路径。本文提出了特殊工资是工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观点。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特殊工资组成,其中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被称为基本工资。特殊工资是用人单位在特殊情形下依法或依照劳动合同应该发放给劳动者的工资,包含两种类别:第一种是劳动给付障碍期间的工资,就是指因为某些不能归责于劳动者的原因而导致劳动者不能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者劳动者因为自身原因不能给付劳动,用人单位仍然需要依法支付工资,包含了违法解雇期间工资、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和请假期间工资;第二种类别是特殊工作时间的工资,就是指依法在特殊时间里工作或者虽然不是通常的工作状态但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付工资,包含了待命期间工资、值班期间工资、加班期间工资、夜间劳动期间工资和带薪休假期间工资。特殊工资对于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保障劳动力的再生产,提高劳动效率,保护女性劳动者的特殊权利,缓解劳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有利于招揽更多英才防止人才流失,为用人单位建立诚信友善的雇主形象。本文探讨了与特殊工资相关并且能够论证特殊工资存在必要性和重要性的马克思主义理论。马克思认为,工资的本质就是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工资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它受劳动力再生产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受劳动力的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完善特殊工资制度,能够切实体现社会主义国家工资制度的优越性,真正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体现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劳动者的特殊工资是劳动力价值的特殊表现形式,它和劳动者的一般工资一起成为劳动力再生产的根本保障。劳动力的价值主要用于维持自身以及家庭的生产和再生产,劳动者的工资就是劳动力再生产得以进行的根本保障。马克思在哲学上指出了劳动力的再生产是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根本前提。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和物质生产资料的生产都是为了满足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而进行的,精神和意识的生产也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条件。特殊工资制度一方面能够促进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更加高效,同时也能够促进劳动者精神和意识的生产。特殊工资制度本身也是贯彻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思想的体现。它保护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健康权、生存权和发展权。保障劳动者特殊工资就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使劳资关系更加和谐,劳动生产效率更高。用人单位生产率的提高最重要是两个因素,第一是生产技术的革新,第二是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提高和劳动效率的提高。而特殊工资保障了劳动者休息的时间,给予劳动者暂离工作岗位调整身心健康或提升自身劳动技能的时间。当劳动者再次返回工作岗位时,能够以最好的状态投入工作,大大减少病假和工伤的发生,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劳动效率得到提高,同时能够使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更好地运转。用人单位生产效率的提高则意味着利润的提高或发展得更好,从而达到劳资双赢的结果,同时也使劳动关系更加和谐,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本文提出了构建特殊工资法律保障制度的应有理念。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实行向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则,在制定法律时真正保障劳动者的特殊工资权益。特殊工资实际上是保障了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不能劳动仍然可以维持生计,以及保障了劳动力的休养生息,保障了劳动者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法律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看上去似乎造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不平等,但实际上这个理念正是为了纠正形式平等而实质不平等的现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法律地位上虽然是平等的,但实质上却并不平等,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在天然弱势的位置上,如果法律不加以倾斜性保护,就会使劳动者的权益极易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此外,特殊工资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要以社会主义劳动关系和谐共赢为理念。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和谐劳动关系”的理念,这个理念是根据马克思劳资关系的经典理论结合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实践总结得来的,它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梦想,也符合劳资关系和谐共赢的梦想。和谐劳动关系在承认劳资之间对立冲突的基础之上,看到了劳资双方在利益上的一致性与合作共赢的空间。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要求在制度上调整劳动关系趋向和谐,通过法律制度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要求依法治国且有法可依。从“人治”到“法治”的改变,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目的,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将劳资双方作为法律主体,在立法上对双方行为进行规范,并且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的配套,在行政执法上确保立法目的的实现。同时,通过对市场的指引和调节,利用市场利益的自然吸引,使劳动者和雇主主动选择适合双方的共赢模式,最终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社会主义劳动关系和谐共赢。因此,构建特殊工资法律保障制度同时也是在维护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要充分满足劳动者的个人需求的同时使企业“蛋糕”做大,使劳资双方受益。本文提出了特殊工资保障法律制度完善的若干建议。首先要提高特殊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效力层次,提高特殊工资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应当清理所有涉及到工资的法律,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将层级太低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废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工资法》,将所有工资问题统一到一部法律中详细分类并规范,以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劳动者工资权的重要性,使地方政府明确自身的责任,强力推动工资制度的贯彻落实。在《工资法》中确定各行业各工种的劳动者工资支付标准,工资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渠道,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工资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工资法》中明确工资的含义和组成部分,将特殊工资的保障作为《工资法》的一个重要部分,明确特殊工资是工资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对特殊工资的定义与表现形式进行详细规定,并具体规定实际操作中特殊工资的发放标准。构建《劳动给付障碍法》和《工作时间法》。由于《工资法》结构篇幅有限,对特殊工资的规定不够详细具体,而且特殊工资还涉及到劳动者不能给付劳动的几种情形和不同工作时间的规范问题,因此构建《劳动给付障碍法》和《工作时间法》就非常必要。在《劳动给付障碍法》中规范违法解雇期间工资、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和请假期间工资的发放,在《工作时间法》中规范待命期间工资、值班期间工资、加班期间工资、夜间劳动期间工资和带薪休假期间工资的发放。具体的细则应该按照发放主体、适用条件、工资核算标准、特殊情况等几个方面来进行制定。国家立法还应考虑针对工资权益设计专门的工资支付保障救济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防止欠薪事件的发生。同时,也使特殊工资侵权救济能够有更为细致具体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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