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创业投资通过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我国传统产业结构的调整,对新兴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具有极大的促进和杠杆作用,只有充分依靠创业投资才能更快地促进我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更好地实现整体国民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提高的战略目标。高科技创业投资发展中隐藏着许多风险,如何防范和化解这些风险是创业投资面临的新的课题,它不仅关系到高科技创业投资的继续发展,也对保险业本身的拓展有较大影响。 本文对创业投资保险的有关概念作出了界定,对创业投资保险与普通商业保险进行了辨析,深入分析了创业投资保险立法的价值。创业投资风险大、风险种类多,它来自于创业投资高技术含量本身所蕴含的高风险性,产生于难以测量带有一定人为因素,同时具有变动性的技术、市场、管理、资金等多方面的风险。创业投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测算比较复杂,一旦风险发生所带来的损失的巨额性以及与一些重大科技项目之间的紧密关联性使得普通保险公司不愿也无力承担此类特殊的保险业务。而创业投资保险与普通商业保险不同,创业投资保险作为一种政策性保险,国家往往以最后风险承担者的方式吸纳和承担全部或者绝大部分创业投资风险。目前我国在对创业投资风险承保方面的立法还是一片空白,只有尽快构建起特殊的创业投资保险制度才能将无法通过普通的商业保险制度防范化解的特殊的创业投资风险由国家分担而予以解决。 文章确立了风险化解、非营利、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强制保险、政府扶持、政府监管的创业投资保险立法原则。鉴于创业投资保险的特殊性,其保险费率不能完全按照普通商业保险的大数法则或者风险概率论来计算和收取得过高,应该以政府财政补贴、财政拨款投入为主,以创业投资保险的保险费为辅。本文明确了创业投资保险机构的“国家保证”或者“政府保证”性质,强调创业投资保险机构的种子资金、启动资金应该由国家注入,其资本来源以财政补贴、财政投入为主,以登记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者和高科技创业企业缴纳的保险费为辅。文章最后对创业投资保险制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范围、保险费、保险金以及保险争议的处理等具体问题作出了立法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