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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中国经济已经开始从高速增长阶段逐渐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为配合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监管机构也在不断推动监管方式的创新。问询监管制度就是在汲取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为配合中国经济发展所做的制度性创新。2013年,中国两大证券交易所正式实行信息披露直通车制度,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核转向事后问询。在“直通车”之前,上市公司公告在发布前需要经过交易所的事先审核。在“直通车”之后,上市公司可以直接对外披露公告,交易所会通过问询函对已披露公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事后问询。中国的问询函可以分为年报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关注函等。其中,与公司年报直接相关的年报问询函占比最大。年报问询函是指交易所对公司年报披露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问询,主要针对公司经营、会计处理等问题。中国年报问询监管制度可以分为未公开披露和强制公开披露两个阶段。2015年之前,年报问询函以及公司回函不需要对外进行披露;2015年之后,年报问询函与公司回函均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年报问询监管作为中国交易所近几年发展出的一种创新性的监管方式,已经成为监督上市公司会计政策的合规性、信息披露质量乃至防范资本市场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信息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它们可以通过专业、审慎的核查工作进行审计、证券承销、信用评级等服务,降低资本市场的金融风险,是资本市场重要的“看门人”。2020年正式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强调要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的职责。因此,年报问询监管制度是否能对资本市场的信息中介机构产生积极的影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审计师、分析师与信用评级机构分别是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三个重要的中介机构,但是具有截然不同的性质特征。审计师作为公司年报的审计者,与年报问询函关联程度最高,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最低,面临的监管风险最高。分析师的收入与盈余预测质量挂钩,因此有动机利用年报问询函改善预测质量,但是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信用评级机构的收入通常由发行人而非投资人支付,导致信用评级机构利用年报问询函提高评级质量的动机较小。因此信用评级机构与年报问询函关联最小,同时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综上,以上三个中介机构与年报问询函之间的关联程度不同、面临的监管压力不同、所处的信息环境不同,导致年报问询监管可能对其产生的影响存在差异。为考察中国年报问询制度的有效性,本文利用2013-2019年未公开披露以及强制披露两个阶段的中国年报问询函数据,根据与上市公司年报的关联程度,依次考察了问询监管机制对审计师、分析师、信用评级机构的影响,力图探究中国年报问询制度是否能对中介机构的行为产生积极的影响,以及对不同中介机构的影响路径是否存在差异。本文的研究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展开:第一,年报问询函是否能对审计师产生影响?产生的影响有哪些?审计师主要面临的风险分为诉讼风险、声誉风险以及监管风险,年报问询函通过哪种路径对审计师产生影响?第二,年报问询函是否能对分析师产生影响?产生的影响有哪些?与审计师不同,分析师是上市公司的外部信息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更高,年报问询函通过哪种路径对分析师产生影响?第三,年报问询函是否能够对关联程度较低的信用评级机构产生影响?产生的影响有哪些?信用评级机构与分析师类似,都是上市公司的外部信息中介,在进行信用评级时面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并且与年报关联程度较低,年报问询函通过哪种路径对信用评级机构产生影响?本文通过一系列的理论分析、假说推导与实证检验,主要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年报问询函会显著提高审计师的稳健性。具体表现为,公司收到年报问询函后,审计师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概率更高,审计意见更严格。年报问询函包含的问题个数越多、上市公司收到多份年报问询、年报问询函要求审计师发表专项意见、年报问询函要求审计师发表意见的问题个数越多,审计师稳健性显著更高。同时,年报问询函在强制披露前后对审计师的影响不存在显著差异,说明是监管风险而非诉讼风险、声誉风险对审计师产生了影响。进一步地,在强制披露前后,年报问询函对审计师稳健性的影响在大小所之间不存在差异,再次证明年报问询函是通过监管风险而非声誉风险的路径对审计师稳健性产生影响。第二,年报问询函会显著提高分析师的预测质量。年报问询函包含的问题个数越多、上市公司收到多份年报问询,分析师预测质量更高。同时,年报问询函在未披露阶段对分析师预测没有显著影响,在强制披露后才能显著提高分析师的预测质量,说明问询监管信息的强制披露可以有效改善分析师的预测质量。进一步地,相比明星分析师,年报问询函更能改善非明星分析师的预测质量。非明星分析师获取私有信息的能力不如明星分析师,因此面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更大,年报问询通过提供增量信息的方式对分析师预测质量产生积极的影响。另一方面,相比盈余波动较小的公司,年报问询函更能改善盈余波动较大的公司的跟踪分析师的预测质量。上市公司盈余波动程度越大,分析师面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越高。年报问询函通过提供增量信息的方式,降低了高盈余波动公司的跟踪分析师面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使得分析师预测质量显著提升。以上结论说明年报问询函通过提供增量信息而非改善年报质量的路径对分析师的预测质量产生积极的影响。第三,年报问询函会显著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公司收到年报问询函后,其主体信用评级将显著下降,评级虚高得到抑制,评级质量得到提升。年报问询函包含的问题个数越多、上市公司收到多份年报问询都会导致信用评级质量显著更高。同时,年报问询函在未披露阶段对信用评级没有显著影响,在强制披露后才能显著提高信用评级的质量,说明问询监管信息的强制披露可以有效改善信用评级的质量。进一步地,相比大规模评级机构,年报问询函更能改善小规模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小规模评级机构获取私有信息的能力不如大规模评级机构,因此面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更大。年报问询函通过提供增量信息的方式,减少了小规模评级机构与大规模评级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小规模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显著提升。综上,中国年报问询制度的有效性得到验证。年报问询函不仅能对与公司年报关联较强的审计师产生影响,也能对关联较弱的分析师甚至信用评级机构产生影响。并且,年报问询函对不同中介机构的影响路径不同。本文的研究结论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也能带来一定的政策启示,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本文的研究结论对关于问询函有效性的文献进行了重要的补充。已有文献发现问询函会对被问询公司以及资本市场利益相关者例如机构投资者、债权人产生影响(Gietzmann and Isidro,2013;胡宁等,2020)。本文系统地考察了年报问询函及其强制披露对不同性质特征的资本市场信息中介机构的影响,发现年报问询制度不仅能对与年报关联较强的审计师产生影响,也能对分析师甚至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为产生影响。并且,年报问询函对不同性质特征的中介机构的影响路径存在差异。第二,本文的研究结论体现了监管信息强制披露的重要性。强制信息披露可以有效地解决信息披露供给不足和披露质量低下的问题,提高市场的信息使用效率(Coffee,1984;Zingales,2009)。本文利用非公开披露阶段的年报问询函数据,发现对于外部信息中介机构分析师和信用评级机构,年报问询函只有在强制披露阶段才能对其提供帮助。第三,本文的研究结论验证了政府管制在处于发展阶段的资本市场中的重要性。首先,本文通过独特的样本数据和研究设计,成功地将监管风险与声誉风险、诉讼风险进行分离,证明了在资本市场尚未完全成熟之前,强大有效的政府监管制度可以起到替代作用,推动高质量审计的供应。其次,中国关系型交易背景下,分析师获取私有信息的能力不同(Li et al.,2020),本文的研究结论发现年报问询函可以显著缓解分析师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最后,已有文献主要认为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是由声誉机制驱动的(Bolton et al.,2012;Mariano,2012;Kraft,2015),鲜有文献考察政府管制对评级质量的影响,本文的研究结论证明政府监管也会对评级质量产生积极影响。第四,本文的研究能带来一定的政策启示。本文考察了中国问询监管政策对压实中介机构资本市场“看门人”职责的有效性,研究结论展示了中国年报问询监管制度的实施效果,这对于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并维护中国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总的来说,本文利用未公开披露和强制公开披露两个阶段的数据,深入考察了中国年报问询制度对不同关联程度、不同性质特征的资本市场信息中介的影响,主要发现年报问询函通过提高监管风险的方式对审计师产生影响,通过提供增量信息的方式对分析师、信用评级机构产生影响。本文的研究一方面对相关文献进行了的补充,另一方面全面地揭示了中国年报问询制度的监管效果,为监管机构和市场其他参与者带来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