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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成员国之间的关税、非关税壁垒不断降低的大背景下,由于反倾销申诉的便利性、技术上的灵活性、裁决上的较大主观性以及较为容易胜出,各国对于反倾销这一贸易保护措施均十分青睐。1979年8月,欧共体首次对中国出口的闹钟和糖精纳实施反倾销制裁,这是欧共体针对中国提起的首例反倾销案。之后就拉开了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序幕。目前反倾销措施的滥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与欧盟经贸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从法律、法规角度看,欧盟对华提起的反倾销诉讼中有几个很重要的因素,包括:反规避和市场经济地位等。 现实的情况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中国产品仍然是欧盟机构处理反倾销案件中的“常客”。在2000年到2004年9月30日期间,欧盟委员会共发起了120起反倾销调查。其中,24起和中国产品有关。这个数值使得中国继续成为这个时期内欧盟提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或地区。这其中有双方面的原因。就中国而言,中国目前的对外投资有近一半是属于贸易促进型直接投资。从一定程度上说,贸易促进型对外投资也是中国频繁遭遇反倾销的原因之一,因为它在促进中国商品出口的同时,也在客观上给予了进口国实施反规避调查的借口。同时,中国对欧出口行业经营秩序混乱,由此引发的低价倾销,并对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已被认为是中国出口产品受到外国反倾销起诉的直接诱因或根源。而对于欧盟方面来说,替代国方法在实践中产生的消极性也是双方必须积极寻求有效的方法去避免的。另外,欧盟东扩也给反倾销带来了很多不确定和复杂的影响。 在分析了现实的状况之后,本文结合两案例的分析,提出本文的对策研究。首先,在反倾销案件中,政府具有责无旁贷的重要作用。在国际上:中国政府应继续和欧盟方面积极磋商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在国际上加大对我国市场经济改革成就的宣传,重视利用WTO规则维护中国出口企业的利益。在国内,政府应全面健全反倾销应诉机制,指导行业协会和企业全力做好反倾销准备及应诉工作,恰当运用反倾销手段遏制欧盟对华反倾销,同时要不断完善我国原产地规则。其次,作为对外应诉的主体,行业协会必须对自身的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赋予行业协会应有的社会经济地位,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组织结构的调整。同时,通过在对华日益严重的反倾销诉讼的实践,不断完善和强化行业协会为企业和政府提供和反馈信息的能力。行业协会还应更主动和国内企业进行沟通,增强学习、培训功能,加强企业自律,更好地发挥协调功能,尽快改变我国对欧出口行业秩序混乱的局面。最后,作为反倾销诉讼的直接受害者,中国的企业在走向欧盟大市场的舞台时,需要在各方面做出更大的努力。如,企业应在行业协会的组织下,不断提高产品竞争力、加强品牌营销意识,重视出口定价,努力开拓市场,以此来应对欧盟各国反倾销指控。同时,企业应不断强化自身的会计基础和信息化,努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