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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性质与范围,直接关系到挪用公款罪是否构成。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多个条文对挪用公款罪都做了规定,使其犯罪对象出现了一定的复杂性,理论上和实践中也产生了不同的观点和做法。本文以挪用公款罪的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前提,站在刑法解释学的立场,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对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问题做了一些探讨,明确了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同时,针对其缺陷与不足提出应进一步完善立法。刑法解释离不开立法的规定,基于此本文开篇详细地阐述了我国挪用公款罪的立法。首先,从历史角度介绍了我国挪用公款罪的立法史源,通过对挪用公款罪的立法史源的系统梳理,明晰在古代封建国家对官吏利用职权私自挪用借用公财物的行为惩治是严厉的。其次,介绍了挪用公款罪在我国的立法演变,依次经历了从贪污罪、挪用罪、挪用公款罪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根据挪用公款罪的立法规定及其相关立法、司法解释,许多学者对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有着不同的理解。本文第二章首先根据《刑法》第384条第1款与第384条第2款、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条文之间的关系,将挪用公款罪分为三种类型:典型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的非典型挪用公款罪、非典型挪用公款罪,相应的其犯罪对象分别指向公款、特定公物、非国有单位资金及其客户资金。然后,从《刑法》第384条第1款这一典型挪用公款罪出发,明确典型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阐述“公”、“款”的内涵,界定了公款的范围。接着对《刑法》第384条第2款、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的犯罪对象进行分析,明确了从重处罚的非典型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特定公物,非典型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非国有单位资金及其客户资金。最终确定了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最后,提出这些犯罪对象不分主次都是我国刑法保护的对象,地位应一律平等。在阐述这一章时主要运用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第三章论述了国有参股、控股的混合型公司、企业不是国有财产。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的认定和处理上遇到的四种难点、疑点问题,本文第四章进行了专门探讨,认为下级单位资金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单位的“小金库”也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承包企业中的款项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对这个问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利息应包括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内,建议司法解释作相应修改。对挪用公物行为是否入罪,本文第五章从实然角度上认为只能对挪用特定公物才能定挪用公款罪,其他公物均不能定罪;从应然角度阐述理由,提出应予以入罪。结语对本文探讨的诸多问题作了总结并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