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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一种专门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实践运行中效果并不理想,未能实现其价值。这主要源于我国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定位不准确,没有从行政复议本身性质入手来构建相应的制度。本文尝试从行政复议的内在属性切入,研究其客观需要的制度模式。行政复议司法化研究,就是在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模式框架下,首先解决什么是司法性的问题,这是本文的大前提。接着研究行政复议制度的本身特点,分析行政复议制度是否具备司法性因素,从而得出行政复议准司法性的结论。最终的目的就是在行政复议准司法性的指引下,对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改革提出合理建议。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司法性的基础理论。从司法制度的起源出发,分析出司法制度的功能、价值、目的等根本因素,并对保障其价值实现的其他配套设施进行梳理,总结出司法的八大特征。司法的八大特征就是后面论证行政复议性质的工具。第二部分,行政复议制度概况考察。考察行政复议制度产生的社会背景,并简要介绍域外主要国家和地区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状况。这部分内容也是后面行政复议性质的分析工具,主要是为行政复议制度本身特性的归纳提供客观依据,也为行政复议制度的重构提供参考模式。第三部分,行政复议的准司法性。把司法的特征和行政复议制度严格对照,分析出行政复议制度具备的司法性因素:解决纠纷的功能因素;维护正义的价值因素;救济公民权益的目的因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为行政复议制度的准确定性寻找理念根据:程序正义存在的最大意义在于认可和尊重人的尊严,这也是行政复议制度所要体现的价值,所以它客观上必须满足程序正义的要求。同时,现实中我国错误地把行政复议定性为单纯的行政行为,导致行政复议不能完全公正裁判,解决行政纠纷。因此,行政复议制度本身具有,客观也需要具有准司法性。需要提及一下,笔者集中主要精力来论述行政复议的准司法性,并不是否认其行政性的一面,而是本着行政复议的综合特色,考虑到目前行政复议制度的处境,在改革途径中更需要凸显其准司法性这一大的思路。结合以上所有分析,综述行政复议准司法性的内涵,也是为后面行政复议司法化改革提供具体要求。第四部分,行政复议组织系统改革。行政复议的制度重构理应成为本文的重点。重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主要从行政复议组织系统、行政复议程序两个方面展开。规范一个制度的组织系统,首先应该理顺权力的划分,确立管辖制度,进而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并形成一个完整统一的系统。笔者论证了“块块管辖”为原则,“条条管辖”为例外的政府管辖为主的管辖模式,并采用图表形式勾勒出了改革后的行政复议管辖模式结构。借鉴域外设置行政复议机构的经验,遵循独立、统一、专业的标准,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内部统一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行政复议专门机构。第五部分,行政复议程序司法化改革。设计行政复议制度时有必要提供一套科学的程序盾牌,在动态中保障行政复议功能的实现。放宽行政复议申请条件,宽泛申请途径,把信访等诉愿表达方式与行政复议申请链接起来。完善行政复议书面审查,并引进体现程序公正的听证制度。从证明责任、行政复议机构收集证据、证据排除规则三个方面建立行政复议证据规则。确立行政复议合议制审理方式,从合议原则、人员分工、评议程序等几个方面完善行政复议合议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