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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侦探是指一种专为个人提供保卫及调查服务的民间专业人员,是职业的高度专业化以及近代民主与法制体制下的产物。各国对侦探行业的认同度不同,有的对该行业有明确的立法,如美国的各个州都有专门的法律对私人侦探的职业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虽不尽相同,但都承认了私人侦探的合法地位;有的则没有专门的立法,如德国,但是其《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国家安全方面的法规,对私人侦探的执业作出了限制。总体说来,无论是否对私人侦探行业有明确的立法,大多数国家对私人侦探行业的存在都是持肯定态度的。中国现代的私人侦探业从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后至今先后经历了产生期(1992年—1994年)、低谷期(1994年—1998年)和发展期(1998年至今)三个阶段。由于在全球一体化的时代背景下,社会和个人对私人侦探业的需求越来越大,公司在雇员行为调查与企业资信调查领域对私人侦探的需求也越来越多,加上媒体的广泛传播,私人侦探业发展的社会土壤更加肥沃,基础更加坚实,整个行业的发展也越来越迅速。从私人侦探业的业务范围与市场细分的角度总体观察该行业,私人侦探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打假及知识产权调查、民事诉讼证据调查、商业反欺诈调查、竞争性情报与企业资信调查、企业安全咨询与雇员行为调查、以反洗钱为核心的金融领域调查以及其他调查业务。再则,从事私人侦探业的公司的层次的划分也是很明显的,从其规模和影响的角度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全国性的较正规的公司,如中联知识产权调查中心、斯缔尔商务调查公司等;区域性的公司,其中上海的白玉兰商务咨询公司以及广州深圳的一些商务咨询公司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散兵游勇型,包括注册和为注册的,其特点是起步晚、资源与能力有限,以查二奶、收账、打假为主要业务的公司。通过对私人侦探业务范围及私人侦探公司的层次划分上可以看出中国私人侦探业目前所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第一,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具有较高专业素养的人才很少;第二,行业内部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私人侦探公司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很少,大规模的集团公司缺乏,行业整体凝聚力和与外来公司的竞争力较差;第三,国家法律对私人侦探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的界定,也没有法律来规范该行业,使得私人侦探被称为“走在法律边缘的人”。针对中国私人侦探人员素质问题,我认为私人侦探应当具备以下要求,包括:具有丰富的生活常识;经过专门的专业知识与技术培训;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与综合能力;性格主动、灵活,敢于冒险,人品端正,心理素质较好。再则,私人侦探行业的发展必须要有行之有效的途径,如:建立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我规范进一步加强行业内部整合与外部联合,形成中国民间调查业的利益集团;加强行业整体造势与行业正面宣传。在对私人侦探法律地位的明确上,首先要明确以下几点问题:私人侦探不具有侦查权;私人侦探在执业过程中不得侵害公民隐私权;私人侦探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可以被法庭采信。最后,我们应当尽快制订一部私人侦探法,从立法宗旨;私人侦探执业条件;私人侦探公司成立条件;私人侦探的业务范围及其权利、义务;私人侦探协会职权;私人侦探及私人侦探公司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全面规范私人侦探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