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取向的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改革,税制的改革也需要不断深化,我国自1994年实施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制度以来,可以说是一场“革命性”的税制改革,针对业务的不同,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分工日益细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二税同时征收的税制结构下,大量存在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所缴纳的营业税或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所缴纳的增值税,都不能抵扣,未能完全消除重复征税的问题,制约了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把营业税逐渐改征增值税,既是符合我国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的要求,取得逐渐消除重复征税现象大幅降低小额纳税人税负的成效,更有利于我国于推动促进科技创新,产业结构调整。同时根据改革进展及取得成效,择机将增值税征收范围覆盖所有的货物和劳务,是我国税制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与世界同行业的做法保持一致[1]。2013年8月,作为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领航员”—“营改增”在继上海、北京等省市试点改革后,正式开始全面推向全国,这次全国性的大范围推广是“十二五”期间我国结构性减税政策的最根本内容,对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带来历史性改变的同时,也会对我们以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为主的油气田企业产生深远影响[2]。本文首先阐述了研究背景,简要介绍了对“营改增”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再从增值税、营业税、“营改增”发展过程进行研究,延伸至油气田企业独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及“营改增”变化;之后以吉林油田的重要经济业务为例,通过对部分所属单位中“营改增”影响较大电信服务业、交通运输服务、有形动产租赁业等方面进行研究,具体分析吉林油田公司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推广实施后对税负的影响,最后以研究的结果为依据,总结出吉林油田总体的税收筹划方法。希望能够通过这几点个人浅显的分析,为吉林油田尽自己一份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