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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大规模推进和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的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污染事件也日益增多,污染带已从沿海地区向内陆转移,环境污染事件已在全国遍地开花,因工业化所导致的环境污染和对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救济将成为今后的一大社会问题。本文对我国环境污染受害者利益补偿机制进行了初步分析,探讨了诉讼补偿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对维护环境污染受害者补偿的得失。我国对环境污染者补偿机制的现实情形是诉讼补偿机制为主,环境责任保险为辅,环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尚未建立。环境污染诉讼可以为受害者提供传统的救济途径,但是其诉讼成本较高,诉讼风险也比较大,即使胜诉,也可能会出现无法执行的问题,诉讼方式可以对受害者损失进行补偿,但并不全面。环境责任保险是通过风险责任社会化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它一方面有助于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另一方面又使得污染企业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合理的责任,不致因巨额赔偿而陷入破产的境地,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但该机制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另外本文还介绍了环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目前我国环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还未开始,对其理论研究明显不足,故本文借鉴了国际上的一些成熟经验,作为我国未来建立环境损害基金补偿制度的参考。因此,本文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对三种补偿机制的内涵、特征和功能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和论述,并对前两种制度在现状中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加以分析并提出了一些立法方面的完善建议,另外、也借鉴国际上关于损害赔偿基金的成熟运作制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建立环境损害基金补偿制度的构想。本文通过构筑一道保护环境污染受害者利益保障的立体网络,以期实现充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功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