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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制度是对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婚姻确认其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制度。它是保障婚姻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坚持结婚的条件和程序,保障婚姻合法成立,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制裁违法婚姻的重要措施,对保证法定结婚要件被贯彻执行具有重要意义。无效婚姻制度是结婚制度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对于当事人违反结婚要件所形成的违法婚姻,世界各国均通过建立无效婚姻制度来处理,只是根据各自的情况,采用不同的立法体例。无效婚姻制度在基本构成上有单轨制和双轨制之分,单轨制只规定了无效婚姻,双轨制则将无效婚姻分为自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两种,对违法情况严重的,规定为自始无效婚姻,对某些违法情况较轻,经一定时期或情况变化后可得到纠正的,规定为可撤销婚姻。也有的国家只设有可撤销婚姻一种形式。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增加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正式确立了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但随着这一法律制度的实施,立法上的缺陷日益显现,如何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无效婚姻制度成为学术界争论的焦点。本文正是从这一现状入手对该制度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究。本文共分为四部分。首先第一部分对婚姻与无效婚姻制度进行概述,介绍了无效婚姻的概念,并将无效婚姻与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进行了比较;接下来第二部分针对我国无效婚姻成因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之策:然后第三部分分析我国无效婚姻效力和法律责任两个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之策;第四部分从婚姻无效是否需要宣告及其宣告机关、无效婚姻的请求权行使期间、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及婚姻效力的判决能否上诉四个方面对我国现行无效婚姻确认程序进行了分析。本文的目的在于对无效婚姻制度的相关规定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