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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是在人类生产、生活中进行的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的社会实践活动,对种族繁衍,社会进步起到推动作用。在教育的过程中,国家、学校和父母都是儿童受教育义务的主体。近代之后,国家通过控制教育权,学校受国家之托,完成其教育任务,国家教育权在一定程度和意义上是借助和通过学校教育得以体现和彰显。我国教育权在纵向分配上属于集权模型,在横向分配上属于共享模型,这种教育权模式造成教育分权的困难,在这样的背景下,父母教育权被忽视。父母是儿童受教育权实现的必不可少的主体,父母教育权是父母在对其子女的教育方面负有监护义务的同时也应享有的权利,它是教育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权利为父母参与子女抚养和教育的过程提供了切实的保障。父母教育权因其所具有的原生性的义务和权利,受到一切文明社会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在建立现代教育制度的过程中,由于国家教育权与学校教育权的扩张,导致父母教育权的旁落。我国国家教育权与国家的近代化过程紧密相连,它是在清末封建的绝对王权直接涉入教育,推行新学制后产生的。在清末社会改革的大背景下,国家以历史上从未有的新姿态介入到教育领域,新的学校制度开始形成。学校教育权,本质上是父母教育权的让渡,现代学校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并不意味着父母教育权被剥夺。因此,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完善,确立父母参与学校教育的合法权利,是构建和谐家校关系制度选择。为此,本文提出了以下对策:第一、在法律制度上对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权利予以保障。其中包括制定《家庭教育法》,将家庭教育权作为一项单独的保护权利单列出来,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并能从实践操作中真正意义上保护父母参与学校教育的权利;第二、教育权的分权。扩大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通过制度安排,形成父母参与学校管理保障机制。第三、改革家长会。目前的家长会往往流于形式,而没有起到真正的作用,而家长也往往只是家长会的听众。真正作到家校力量的统一,使教育的合力发挥最佳的效果,那么家长会的改革是一个很好的途径;第四、建立与完善教育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完善的教育机制是对学校教育权监督的很好途径,也为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保障;第五、借鉴国外的经验。德国、奥地利、澳大利亚及美国在保护父母参与学校权利方面,无论是制度还是法律建设方面都做的很好,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