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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介入司法是现代社会广泛存在的现象。尤其在一个后发的以政府推动为主的急剧现代化的社会背景下,这一现象显得更加突出和复杂。从理论上研究、解释和把握这一现象,是法制现代化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这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公共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正确认识它们对于社会的基本价值,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对于我们正确处理司法中所涉及的公共政策问题,使司法裁判与社会发展更加契合,更是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由导论和四章组成。导论从几个令人困惑的现象入手,提出公共政策与司法的关系这一论题,并对公共政策及其相关概念进行梳理,廓清论述的范围。第一章围绕公共政策、法律与司法的关系,对西方三大主要法学理论流派及其代表人物的观点进行思想史的考察,以期对所研究的问题获得一个理论概貌,为解读公共政策介入司法这一现象提供理论上的定位和参考。第二章分析我国法学界、司法界以及公共政策学界理论视野中的公共政策与司法的关系,探讨对公共政策与司法关系的不同理论阐释,进而确立作者自己的理解视角。第三章勾勒公共政策与司法的关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状况,包括在法律上的依据,进入的途径和作用机制等,并简要分析其形成原因,确证公共政策在我国司法中的实践存在。第四章通过探讨公共政策在司法中存在的必然性,寻求公共政策在司法中的固有空间,确定公共政策型司法在整个司法模式中的地位,从权力和权利两个进路揭示公共政策在司法中的地位、作用与限度,分析公共政策的不同司法表现之原因,从而对公共政策与司法的关系展开全面分析,试图建构起公共政策的司法理论。本文认为,公共政策介入司法有着经济的、社会的种种根源,是现代社会的一种必然现象,无可回避。只不过出于各种原因,在中外有着不同的表现罢了。但是,不管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有多么复杂,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型司法仍然是司法的主体,而政策型司法只能是对法律型司法的补足。公共政策作为司法的依据既要受到权力的结构及其效力配置的限制,更要受到权利的约束。对于不可转让的权利也就是基本权利,司法不能以公共政策为由予以干预。对于可以转让的权利,依据公共政策来处理时必须遵循产权配置规律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