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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利于正确处理交通肇事案件,但是相继而来的理论争辩以及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同罪未同判的情况动摇了法条的权威性。司法解释和刑法条文中共有三处“逃逸”行为,司法解释中的逃逸行为性质与刑法条文中逃逸行为的性质不同,使有的学者认为司法解释超出了法条本身的含义。并且在实际运用中,交通肇事罪又常与故意杀人罪发生混淆。法律条文的局限性要求我们动态的去解释法条内涵,以更好地解决现实中的问题,交通肇事罪的复杂性要求法律工作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去分析三处逃逸行为的性质,并分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过失犯罪之间的差异,以准确定罪量刑。文章分为四个部分,以案例引起问题讨论的方式进行论述:第一部分阐述了交通肇事罪的立法沿革与法律适用争议。交通肇事罪最初被涵盖于过失致人死亡罪中,后独立成一个法条,并逐渐完善形成三款即三个量刑档次的稳定结构。法律适用争议部分,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完成对交通肇事罪部分问题的理论探索,以两个案例的基本案情和各自的争议焦点,引出交通肇事罪所要讨论的问题,比如交通肇事的定罪问题、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法律意义、交通肇事罪与相关罪名的辨析等等。第二部分,分析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认定,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出发,研究其定罪标准。该部分展开逃逸行为刑法属性的分析:首先分析“逃逸”行为的法律性质,认为逃逸行为的法律责任在于对救助义务的违反;其次,支持交通肇事罪情节加重犯的理论;最后,分析逃逸致人死亡根据体系解释联系刑法典全文,,提出其主观罪过应包括间接故意。在研究交通肇事罪量刑问题上,重点研究了三处“逃逸”的刑法内涵:首先,支持了《解释》对逃逸行为的处理;其次,运用了体系解释的法律解释观点,分析交通肇事后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两处逃逸行为的联系与区别以正确量刑。第三部分是交通肇事罪与相关罪名辨析,从犯罪构成上去讨论两罪之间的分界,交通肇事罪对于过失致人死亡是特殊法条应优先适用。故意杀人罪中直接的故意犯罪与本罪分界较明显,间接故意杀人罪更容易与本罪产生混淆,犯罪行为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否则会导致重复评价,因此在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情况下,应在本罪的框架中适用刑罚。第四部分是研究结论与法律适用:研究结论部分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刑法属性的分析,我们得出以下结论:首先交通肇事罪后的逃逸行为和逃逸致人死亡行为是基本犯的情节加重犯;其次,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主观罪过应当包括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最后,犯罪行为不能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因此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不能独立评价为犯罪。其次,在法律适用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满足交通肇事罪的四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才能评价为本罪;其次,在交通肇事罪的量刑问题上,要综观案发时的环境以及当事人的主观心态以及行为人自首情况和赔偿情况,确定行为人适用哪一档刑罚;最后,要注意区别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