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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的是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这样一个既有丰富实践又有丰富理论的问题。公众参与立法制度,是在长期的立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和积累起来的经验总结,具有正当的法学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有其必然性和可行性,是我国群众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体现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制度设计的核心理念是以人为本,通过公众享有的知情权、建议权、陈述意见权、质疑辩论权和监督权等一系列的权利,表达利益要求,影响立法决策的全过程;参与形式主要包括了征求意见和立法听证两大类。地方立法担负着贯彻落实中央立法、细化和补充有关规定的重要任务,是中央立法的“实验田”,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方面,实践中做得更为开放,走得更远,为中央立法的完善探索了有益的经验。本文从济南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的视角,就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实践及存在问题进行了研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公众的知情权没有充分落实,立法机关与公众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有碍公众参与的热情和兴趣;参与制度规定不够明确,缺乏程序保障和透明度;参与呈现出立法机关主导的特点,公众参与比较被动;参与反馈机制没有形成,在立法机关和公众之间缺少良好的互动。在看到问题的同时,我们一方面要完善现有的比较好的做法,使之上升到制度层面,使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更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借鉴国外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经验,在制度设计上更注重公众参与的便民化、多样化,重视与参与制度相配套的其他制度的建设,以保障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机制的有效实施。要完善地方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做到广泛、有序和有效的公众参与,必须公众参与的途径、形式、阶段法定化、具体化、规范化、程序化,使之更具有操作性,为公众参与立法创造条件,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利益表达机制、利益激励机制和利益综合机制,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提供各种保障,从而使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发挥出应有的价值,既能保证《立法法》规定的人民参与立法的原则在地方立法中得到真正贯彻落实,提高地方立法的民主程度和内在质量,又能比中央立法先行一步,积极进行探索,为今后完善《立法法》关于人民参与立法制度的具体规定积累宝贵的经验,促进我国民主制度的建设,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