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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的出现可以说是汽车工业的一次革命,人们只需坐在舒适的汽车里听着音乐,看着电影就能顺利到达目的地。自动驾驶汽车的高度智能化相比传统汽车更加方便和安全,传统汽车主要是人类驾驶,自动驾驶汽车打破了这个传统,从有人驾驶逐渐到无人驾驶,所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责任是当前面临的现实问题。本文围绕着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主体展开论述,整篇文章分为三大部分,分别由导论、本文主干以及结语组成。本文结构如下:导论部分主要阐述本文的选题背景以及研究意义,参考国内外对该选题的研究,详细描述了论文的结构安排。接下来是正文部分。第一章是本文问题的提出,主要阐述了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问题,首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特征和侵权的特殊性进行简单的介绍,其次通过分析国内外的司法案例,发现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具有责任主体难以认定、不同责任主体如何适用归责原则、不同自动化阶段的责任承担问题,最后进行比较法分析,分析域外一些国家对此问题做出的一些立法实践。第二章是文章的重点部分,主要围绕自动驾驶汽车的责任主体进行类型化分析,相比传统汽车,列举了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可归责的责任主体,然后针对不同自动化阶段分析了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主体,同时对不同责任主体适用的归责原则进行了论证,最后针对自动驾驶汽车可归责的侵权责任主体的免责情形也做出了说明。最后一章是对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提出的一些建议,笔者主要从法律和配套措施方面提出应对措施。首先提议制定特别法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问题加以规制,引入黑匣子技术明确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分配问题,重构多元化归责原则填补现行法律的漏洞。其次是在配套措施上建议建立双重保险机制和赔偿金制度,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分摊,并且构建严格的监管制度,从系统的研发到投入运行制定严格的制度标准,从源头到各个环节控制风险,降低侵权损害的发生几率。面对自动驾驶技术带来的挑战,笔者希望权利的保护和科学技术创新能够齐头并进,在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选择适合我国的方式对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加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