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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背景下,保险行业为适应互联网市场的需求,各保险公司正在不断的推进互联网保险业务。但是互联网虚拟性的特点导致了互联网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只能非面对面的进行交流,无法获得直观的感知,这对于专门依据大数法则从事风险分散的保险行业来说有很大的影响。保险人根据现有《保险法》的规定,应当如何利用互联网取得关于保险标的的有效信息,应当如何利用互联网名副其实地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又应当如何隔着由硬件架构的互联网判断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无保险利益,此三个问题已经成为互联网保险在司法和实务实践过程中最常见、最急需解决的法律问题。本文针对这三个问题展开研究,并提出见解。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由案例引发的思考。笔者选取了关于互联网保险的两个案例,通过将两个案例对比,发现由于互联网保险的特殊性,导致将《保险法》适用于互联网保险时,会产生一些不同于传统保险的法律问题,为维护互联网保险市场的稳定,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讨论。第二部分为概述,对互联网保险的概念进行界定。简要分析互联网保险的特点,其与传统保险的区别和联系。参考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权威数据,定位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阶段。第三部分主要针对互联网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进行分析。从"互联网保险的保险人应当如何正确的使用有具体内容的概括性条款向投保人进行询问","互联网保险的投保人因一般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保险人应当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两个方面来讨论互联网保险如实告知义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给出笔者自己的建议。第四部分主要针对互联网保险中的提示说明义务进行分析。分别从"互联网保险人提示义务的履行标准是什么","互联网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是什么"两个方面来讨论互联网保险提示说明义务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笔者自己的建议。第五部分主要针对互联网保险中的保险利益问题进行分析。抓住互联网保险非面对面性的特点,就如何防止没有保险利益的实际操作人假借有保险利益主体的名义进行互联网操作进行讨论,给出笔者的建议,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