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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机动车已然成为现代人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人们在享受机动车所带来的极大便利的同时,却也必须承受因其使用而带来的危险。进入21世纪以来,全国的机动车保有量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机动车交通事故相应地也随之猛增,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构成严重的威胁。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给大众带来的巨大痛苦,成为重大社会不安定因素。在借鉴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经验下,我国正逐步建立和完善机动车责任保险的法律体系,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至今,《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条例》已分别实施近六年和四年之久,人们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已逐渐熟悉,但是人们最关心的交强险的核心问题——赔偿问题,仍是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争论最多的问题:究竟在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如何能尽快从肇事车方或保险公司处得到赔偿、能得到多少赔偿,尤其是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无论是在法学理论方面,还是在法律实务方面均遇到不少质疑和挑战。笔者试图以一名司法审判工作者的视角,通过对交强险制度中保险人的赔偿范围在法律理论和司法实务两个部分的探讨和分析,梳理出实践性的建议,以期更有效、更公正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更好地发挥交强险制度的功能,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交强险制度贡献微薄之力。全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三章:第一章概述了交强险制度的基本理论。第一节介绍了交强险的概念及国外交强险制度的发展。第二节分析我国交强险制度出台的意义、交强险的性质和特征,然后还阐述了研究我国交强险性质的意义所在。第二章讨论交强险制度中保险人的责任范围,第一节介绍责任限额设置问题,分析我国现行的分项责任限额是否合理。第二节介绍交强险中的财产损失赔付问题,讨论是否应将财产损失纳入赔偿范围。第三节讨论精神损害是否应在交强险中赔偿,及其在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赔偿顺序问题。第三章讨论交强险制度中保险人的免责事由,通过社会各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明确规定的争论,结合实务中对《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和应用情况,对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进行全面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