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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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国际税收规则遵循居住国与来源国分享征税权的原则,而划分征税权的基础则是常设机构认定规则。具体指某居民国企业跨境在一国设立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时,该国才能对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否则全由居住国征税。换句话说,常设机构存在与否代表着来源国共享征税权或者居住国独占征税权。这一规则实际上是通过客观标准判断非居民企业是否符合来源国的经济联结从而赋予来源国征税权。目前各国的税收协定中对场所型常设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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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国际税收规则遵循居住国与来源国分享征税权的原则,而划分征税权的基础则是常设机构认定规则。具体指某居民国企业跨境在一国设立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时,该国才能对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否则全由居住国征税。换句话说,常设机构存在与否代表着来源国共享征税权或者居住国独占征税权。这一规则实际上是通过客观标准判断非居民企业是否符合来源国的经济联结从而赋予来源国征税权。目前各国的税收协定中对场所型常设机构的认定规则都是从“场所性”、“固定性”和“营业性”三个方面定性判断的,不存在定量判断的情况。但随着各种商业模式数字化程度的提高,各国开始对常设机构认定分配征税权的合理性产生质疑,认为其定性判断的方式在数字经济下难以适用。因此,国际组织和各国为补充或彻底改造原有的常设机构认定规则纷纷从不同角度提出诸多方案。其中,OECD一直致力于形成全球性规则的统一方案,提出的支柱一方案赋予市场国新征税权,终于得到各方的共识声明,但具体政策的出台与落实还需要各方继续磋商。所以可以看到的是,各方的声明并不必然意味着这些国家(地区)后续都会加入支柱一方案的多边公约。因此,为了应对跨国集团企业借助数字手段在市场国从事营利活动获得相关利润却不缴纳税收产生的税基侵蚀问题,有必要修改以实体存在为基石的场所型常设机构认定规则,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规则,为世界经济的良好发展提供一个公平的环境。本文以场所型常设机构认定规则的三个性质和数字经济的特征作为分析的起点,通过典型案例法,分析了苹果应用商店、亚马逊在线商城这两类新型商业模式对场所型常设机构造成经济联结失效和数据价值难以认定的问题,对现行国际征税分配规则受到的挑战进行第一阶段反思。然后梳理了各国为应对数字经济的挑战提出的三项提案,详细介绍了基于三项提案整合而成的支柱一方案,阐述了支柱一方案对国际税收规则的突破与联系之处,并分析支柱一方案赋予市场国新征税权后,市场国能够从苹果和亚马逊分配的税基。在此基础上,为我国如何将支柱一方案达成的共识落实到税收协定的常设机构认定规则提出建议:短期通过对场所型常设机构进行解释性重塑,扩充“场所性”、“固定性”和“营业性”的概念使其适用新型商业模式;长期则可以在税收协定中增加一个新的条款,或者在常设机构条款中增加一个单独的段落,引入数字化常设机构概念和相关认定标准;为保证税收协定的法律效果,还需要对国内税法相关概念进行补充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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