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区际平行诉讼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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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中国两岸三地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人类历史上最复杂最具有特色的区际冲突。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同属一个中国,却是实行着两种经济制度,分属于两大法系,并存着四个法域。其中,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内地与澳门、台湾属于大陆法系,香港属于英美法系。四地又都拥有各自的立法权,一国之中并行着四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一国、两制、四域”的格局使中国的区际冲突极为复杂。香港、澳门的回归,两岸关系交往密切,区际法律冲突已经严重影响了四地间的经贸往来,甚至会影响到“一国两制”原则的实现。本文主要采取比较研究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力图借助国际私法理论,研究中国内地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中存在的平行诉讼问题,探索解决平行管辖权冲突的方式方法以及应遵守的原则,以期对今后立法和司法有所裨益。   本文共四部分,约计3万5千字。第一部分是对中国区际民事平行诉讼的概述,内容涉及到四方面,依次是中国区际平行诉讼的概念、分类、成因及引发的现状。中国四法域都有自己单独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对同一案件依据各自不同的管辖权规则竞相管辖,这是造成区际平行诉讼的最主要原因。区际平行诉讼不仅浪费人力物力,更严重阻碍了两岸三地的经济交往。因此,区际平行诉讼问题的解决对我国法律制度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二部分为中国各法域涉外民事管辖权的立法规定,归纳总结了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规则。大陆和澳门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管辖权规则有相似之处,有很浓的属地主义色彩;香港适用英美法系的法律规则,不管对人诉讼还是对物诉讼都从“有效原则”出发确定管辖权;台湾地区又有其独特的特点。各法域管辖规则有着鲜明的特点,怎样协调四地间的管辖权矛盾,怎样在两大法系间找到交汇点,本章的叙述为解决区际平行诉讼问题打下了基础。   第三部分为国际上解决平行诉讼的立法与实践。代表英美法系国家的美英两国,在立法实践中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中止诉讼原则或禁诉令原则,较好地解决了本国州际或国际间的平行诉讼问题;大陆法系德国、瑞典等则承认预期理论,协议管辖原则来避免国际民事平行诉讼问题的发生;国际公约方面如《布鲁塞尔公约》等采用先受理法院原则,也较好的地避免了欧共体国家间平行诉讼问题的发生。借鉴分些析这国际上成功避免国际平行诉讼的实践与立法经验,对解决我国区际平行诉讼问题起到了一个引导作用。   第四部分为解决中国区际平行诉讼问题的构想。通过对两岸三地涉外管辖权立法的进一步思考,指出其存在的缺陷,结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和成功案例,对我国区际平行诉讼的解决提出了建议。笔者认为增设不方便法院原则、采用先受诉法院原则、引进判例制度、学习《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中“双重公约”的形式完善四地间的协议可以有效避免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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