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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是众多国家及地区的公司法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我国现行《公司法》第76条对此进行了规定,但由于该条文规定较为模糊,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也依然存在着分歧。本文运用逻辑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从股权作为继承权客体的特殊性出发,首先对继承的客体、股权的性质进行理论分析,接着深入研究股权作为继承权客体的适格性,并介绍各国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规定,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比较,进而阐述公司章程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中的效力,最后针对股权继承引发公司僵局提出三点救济意见。全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股权作为继承权客体的特殊性。其中分别对有关股权继承客体的争议以及对股权作为继承权客体展开论证。探讨股权继承客体的争议,从否定说和肯定说分歧谈起,根据世界各国及我国的立法趋势,笔者赞成“肯定说”,并通过对“否定说”的批判,详细描述前者逐渐作为主流观点的原因。进而从继承的客体、股权的性质以及股权的可继承性三个方面,由表及里地阐明股权作为继承权客体的适格性。第二部分主要考察国外以及我国现行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立法规定。一方面,阐述了两大法系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有关立法和实践,通过对两大法系关于股权继承立法规定的比较分析,揭示国外现行法对股权继承制度的三种主要立法模式;另一方面,通过我国公司法、继承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对股权继承的立法规定,综合国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立法规定得出结论,即第三种立法模式是今后股权继承问题的发展趋势。第三部分主要论述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章程在股权继承中的效力。公司章程又有公司内部“小宪法”之说,是股东意志、公司意志的集中体现。公司章程可以限制继承人股东资格的取得,也可以限制排除股权继承的方式,同时,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公司章程对所继承股权的分割可以作出限制。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一部完整的公司章程,才能更好地促进公司健康、有序地发展。第四部分着重论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引发公司僵局的救济。因股权继承导致的公司僵局,可根据引发的原因不同,采取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公司解散以及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等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