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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是指国家刑事执行机关和国家授权的其他专门机构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审判机关刑事判决与裁定付诸实施,并对犯罪人予以矫治的刑事司法活动,刑事执行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刑事执行是指刑法及刑罚执行制度的执行,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惩罚与改造活动;广义的刑事执行是指一切刑事判决与裁决的执行,贯穿与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但主要还是刑法及刑罚执行制度的执行、非刑罚方法的执行,应当是执行机关对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切刑事判决和裁决所决定的内容执行。刑事执行制度是伴随着刑罚执行及刑事执行而产生的依循刑事执行政策、刑事执行法律法规而建构的有关刑事执行及其惩罚与改造的各种程序、步骤、措施及方法的总称。未成年人刑事执行制度则是根据特殊的未成年犯刑事政策、刑事法律法规所建构的有关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步骤、措施及方法的总称,刑事执行制度在其建构及其实施过程中,具有目的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征,现代刑事执行制度一定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未成年犯刑事执行制度更应当体现法律的规范,只可惜我国的少年司法及执行特殊制度尚未建构起来,相应的未成年人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和刑事执行法尚属空白,目前的未成年人刑事执行制度更多是一种刑事政策的初步制度性尝试,亟待规范化,法律化,科学化。笔者拟从分析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刑事执行制度合理性与不合理性出发,结合末成年人刑事执行制度的发展趋势,以及我国有些城市的辖区和法院的先进做法和方案,探寻完善和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执行制度的路径。全文分为六个部分:一、未成年人刑事执行制度的概念界定。主要从概念上界定未成年人、刑事执行、刑罚执行,未成年人刑事执行、刑事执行制度以及未成年人刑事执行制度等相关概念,同时提出了刑事执行制度在其建构及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特征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执行制度研究的重要作用和意义。二、我国未成年人的刑事执行制度的历史演变。通过对我国古代、建国前及建国后三大历史时期的我国刑事执行制度进行历史考察,说明在我国古代乃至建国前均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予以法律上的特殊优恤。新民主义时期,我党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感化教育和劳动改造相结合的原则,以及采取的一些矫治措施基本上形成了我国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制度的雏形,建国后,我国未成年人的刑事执行与矫正制度随着旧司法制度的废除和新的人民司法制度的建立也建立起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执行与矫正制度不仅迅速恢复而且逐步发展、完善和深化,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执行制度。三、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执行制度的现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刑事罚执行在立法和体制方面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的非监禁刑和轻刑的理念,具有尊重未成年犯人格、保障人权、分类管理及思想文化教育优先的特点。但也存在着原则性、重复性规定偏多,规定相对松散的特点,制度本身缺乏系统性、全面性及具体操作性,在理论体系上尚不完备。因此,对未成年犯的执行缺乏特色和针对性,不能达到理想的矫治效果。四、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执行制度的评价。首先从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刑事执行制度的未成年罪犯的特殊保护原则、对未成年犯刑罚处罚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指导思想、刑罚处罚的轻刑期化趋势以及教育挽救方式的人道性四个方面评析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执行制度的合理性——人本性;其次从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的刑事执行制度存在着缺乏系统性、全面性、缺乏具体操作性规定,以及理论体系不完备三个方面进行评析,指出了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刑事执行制度尚存在着不合理性。五、未成年人刑事执行制度的发展趋势。首先对国际条约对未成年人刑事处置的规定,其次对外国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置的规定和做法,做了必要的介绍,阐明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执行制度的发展呈现了社会化、个别化、人性化、轻缓化、多元化趋势。六、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执行制度的构建,首先阐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执行主要实行宽严相济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其中蕴含着儿童利益优先、刑罚人道化、刑罚个别化,以及“恢复性”司法等理念;其次阐明了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执行制度,应当体现人权的特别保护、民主自由与法治的有机结合和刑罚执行的谦抑性等价值取向,在此基础上大胆提出了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执行制度的构建方案和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