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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产品日渐应用到人类生活,无人驾驶汽车、智慧医疗服务、人脸智能识别、AI合成主播等等层出不穷,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也日渐暴露出来,其中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问题是最关键的问题。高层建筑都是从基座的建设开始稳当向上堆叠的,解答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问题就是搭建人工智能法律体系的地基。只有明确规制对象的法律定位,夯实人工智能法律体系的地基,才能在此基础上展开后续权利赋予、义务设定和侵权归责等框架的搭建,构建起整个人工智能法律体系。人工智能应该成为新的法律主体还是坚持法律客体的认知,这一问题的回答是对法律关系主、客体内涵的回顾思考,也有助于巩固对法律基础理论的理解。不仅我国在重点关注人工智能的未来发展,国际上,欧盟、日本、美国、英国以及联合国等国家和组织也纷纷提出其各自的立法建议和战略计划。针对人工智能的法律定位,也有国家直接做出了回应,比如欧盟的法律相关部门就已经提交一项法律倡议案,提议将电子人作为人工智能在法律上的身份定位,允许人工智能享有劳动、休息、著作等权利。但是大多数国家在实体法层面并没有将人工智能作为法律主体对待。人工智能致人权益损害时面临的归责对象仍以人类为限,可以说人工智能引发的法律问题实际上也就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人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在理论学术界,对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的争议挺大,大致分为三种观点:有主张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也有保守认为人工智能有限主体地位的,还有否认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持正面支持或反面否定观点的各个学者选择的论证理由和切入角度也不同。人工智能应当被赋予何种法律地位应当从法律主体和客体的概念出发,在立足实际,联系历史,借鉴国外的基础上慎重考虑。以人工智能与自然人、法人的区别来看,自然人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律认可的权利主体是长期的社会实践形成的历史选择,这也是人类尊严的体现。法人作为拟制主体,其核心是以自然人智慧为支持的意思集合。法人从事的行动实际上未离开自然人的活动范围。人工智能无法认知自身属性及其社会处境,做出自我对外需求的意思表达,其所谓的智能是研发人员设定的算法程序运行结果。人工智能仅仅是机械比对数据库,快速反馈既定结果。逻辑判断和容错范围都是人类事先储存好的,这使得人工智能的行为无法超出算法的控制。人工智能契合法律客体的特征,是明确的法律客体,归属于物和智力成果的范畴。法律责任的设置也表明人工智能无法承担责任、实现法的作用。因而人工智能不能拟制成法律的权利主体,与此相对,人工智能应该确定在绝对的法律客体位置。从实践现实来看,人工智能法律体系的构建必须立足于目前技术进展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没有自我意识的弱人工智能时期,而现行法律完全可以应对人工智能造成的法律问题。不论从物权、知识产权还是侵权责任的角度均有法可依,建议将人工智能生成物定义为天然孳息,由人工智能所有者拥有物权,增设人工智能生成物权与著作权对应,严格适用产品责任和替代责任来解决人工智能定位在法律客体地位时的法律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