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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环境的发展,人们对知识产品的需求提高,网络直播产业飞速发展。作为新兴的内容产业,网络直播产业具有巨大的市场规模和观众群体,海量的网络直播行为产生了不计其数的内容。网络直播诱发了众多著作权问题,涉及网络直播内容侵犯他人版权以及网络直播内容的权利归属以及权利被侵犯。网络直播产业蓬勃发展,这些问题必须得到重视。本文提出了网络直播中的著作权问题,须研究网络直播内容的著作权以及网络直播中的侵权行为,按照以下路径进行。 研究网络直播中的著作权,首先须对网络直播内容的属性进行分析。网络直播内容广泛、类型全面且体系较为复杂,版权保护的客体主要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和受邻接权保护的表演及其他内容。通过对作品的独创性的判断、表演的判断标准的适用,排除侵权因素之后,将网络直播内容中符合独创性内容以及符合表演判断标准的内容界定为作品和表演;网络直播中存在大量不属于作品和表演的内容,按照理论可以界定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内容、使用的作品和表演、知识产权公有领域的内容以及侵犯他人版权的内容。 其次,在确定网络直播内容的属性后,须对其中受版权保护的内容的权利归属进行分析。著作权的私权属性允许对著作财产权进行自由处分,现行的网络直播协议的著作权归属条款的效力较多属于“霸王条款”或者无效条款,本文分析了在合同无效或者不存在合同的情形下网络直播主享有的著作权和邻接权;根据网络直播产业的现状,尝试构建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主共享权利模式以促进产业更好的发展以及版权的保护。 最后,针对网络直播中的版权侵权责任情形进行论述,著作权侵权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网络直播主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作品和表演构成对第三方权利人版权的直接侵权;网络直播平台并非广播组织而属于较为特殊的网络服务提供商,鉴于网络直播的特殊性,对其侵权行为的认定不能完全适用“避风港规则”而应当对其规定一定的注意义务和监控义务。网络直播中产生的作品和表演也频繁被侵权版权,对第三方对其侵权的情形进行了分析。 网络直播产业的飞速发展与制度的缺失产生了大量著作权问题,对于网络直播中的著作权进行研究,有助于平衡网络直播中诸方主体即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主、第三方权利人、观众和传播者的利益,有效的保护网络直播中的版权,规制网络直播中大量存在的侵权行为,促进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