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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WTO法律框架内,对产品出口限制措施的规制内容相较对进口限制措施的规制,显得贫乏而薄弱。然而在全球金融危机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加之全球资源消费不断增长和各国经济运行的需要等因素,对出口限制措施进行有效合理规制不仅在学术领域体现其必要性和价值,同时势必对国际商业活动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实际意义。本文共分为四章。从WTO规则本身入手,第一章首先对WTO规则中关于出口限制措施规制的规则做出框架性介绍。GATT,TRIMS等文件中,都有涉及出口限制措施的规定。GATT1994第十一条要求成员方取消一切进出口数量限制。出口限制措施作为数量限制措施的一种,在原则上是应予禁止的。但是GATT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关于成员方采取数量限制的一般例外措施和国家安全例外的规定是成员方得以适用出口限制措施的法律基础。此外,GATT第八条也有规制出口限制措施的条款。TRIMS及其他WTO文件中也有关于出口限制的规定。第二章在考察WTO主要成员方如美国、欧盟等成员方出口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对WTO成员方主要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进行分类介绍。出口限制措施往往适用于原材料、稀有物资、农产品等特定商品的出口。较为普遍的出口限制措施主要有出口税、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最低出口价格等。我国的入世承诺中包含许多出口限制方面的承诺,这对我国在出口限制措施方面的立法、执法、司法都起着指导和规制的作用,对我们理解和分析我国出口限制措施是至关重要的。本文第三章对我国有关出口限制措施的入世承诺进行了解析。以中国入世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作为主要的文献资料,对相关的规定逐条逐款进行了解读和释义。我国承诺在原则上取消包括出口限制措施在内的一切非关税措施,并就出口税、出口规费、出口许可证、出口价格等方面在程序和实体上都做出了相应的承诺。文章最后一部分对与中国有关的出口限制WTO争端案进行了分析。与中国有关的出口限制案主要有两起,一起是2004年中国与欧盟的焦炭出口限制措施纠纷,另一起是2009年中国与美国、欧盟、墨西哥就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引起的纠纷。文章最后对该两案进行了深入解析,并对原材料案的应诉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希望对理论与实践有所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