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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的危险若在不期中真实发生时, 依据我国传统的民法, 只能通过违约或者侵权责任规则寻求事后的赔偿救济。 同样的情况如果发生在法制发达国家, 其已经建立的“产品召回制度”, 能使政府对产品质量进行事故前的有力监督, 也使得使用者或者消费者能在损害未发生前得到有力救济。 从美国发展出来的全新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是各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已经或者需要借鉴与引进的一项制度。文章总计字数33273 字, 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 第一部分, 主要介绍产品召回制度在代表性发达国家的起源与发展, 以及中国市场对该项制度的逐渐接受到承认其建立具有强烈迫切性的完整过程 。第二部分, 在基于前述对于制度本身的国内外背景介绍和明确我国必然将建立完整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结论后, 重点讨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既有法律体系中的应该有的位置, 以期解决从立法 、执法和司法各个层面必然会遇到的法理性问题。第三部分: 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生效之后, 我国应该说已经具有了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 因此, 文章此处把论述问题的关键放在如何切实的落实好既有的召回制度, 并在此制度之上, 总结经验, 借鉴先进, 明确、 扩大和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范围, 真正体现产品召回制度为质量预警、 事前监控和救济在先的制度初衷。 第四部分, 在上述三个部分充分引用、 分析、 论证的基础上, 笔者在此重点针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为中国产品立法、 适用以及与相关规范、 部门协调等引出的变革和完善要求, 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可行性建议, 也保证了文章最终的严密逻辑性和高度现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