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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同志说,中国的问题根本上是农民问题。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民是农业发展的关键,农业可持续发展是整个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可持续发展要求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其关键是人的发展。我国农村人口比重大,人均耕地面积少,农业生产力低,农村剩余劳动力多,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现代农业和整个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而农村劳动力转移是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我国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和整个社会和谐的核心。如何实现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可持续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规制是其最为有效的保障。尤其是经济法,作为“社会责任本位法、社会整体利益本位法、社会法、调整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的协调发展法”,就有责任承担起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法律保障问题的历史使命。可持续发展是现代经济法的首要目的性价值,也是我国发展的目标,而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出现的最大问题就是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可持续发展的矛盾,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除了经济学、社会学的理论方法外,最有效的就是法学的经济法规制。研究中,笔者首先从基本概念、基本现状入手,探讨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内涵外延、剖析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基本现状、揭示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可持续发展的辩证关系,为进一步研究奠基。其次,探讨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法律规制之理论基础。主要是基于国家干预理论,探寻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经济学依据;基于人口迁移理论,探寻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社会学依据;基于生存权与发展权理论,探寻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法学依据。在此基础上,揭示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可持续发展与法律规制之必然。此研究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法律规制提供理论基础。再次,对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法律规制进行实证分析与比较借鉴。通过实证分析,揭示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法律规制现状和制度根源,通过对比分析探讨国外劳动力转移法律规制之合理内核,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加以借鉴。此研究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法律规制提供现实依据。最后,根据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提出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法律规制之基本构架。包括农村劳动力转移法律规制的制度选择、构建原则、制度设计等,尤其是提出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法律规制之运行保障,从而确保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