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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中介组织已不再是高等教育领域的新话题。但有关的研究虽多,却多局限于大学与政府关系的老框框。事实上,无论就理论而言,还是从实践来看,将中介组织简单地等同于大学与政府间的中介组织都是缺乏充分根据的。基于此,本论文提出了“大学中介性组织”这一新概念,并以此作为研究对象。 根据现代社会科学的有关理论,整个社会主要包括三类组织,即政府组织、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政府组织的组织实体就是各级政府,营利组织的组织实体是各类企业,而大学则是非营利组织的典型代表。由此,从理论上讲,大学中介性组织就可以分为大学与政府间的中介性组织和大学与企业间的中介性组织两大类。对于这一理论上的推导,欧美各国大学的实践可以提供大量佐证。 理论的创新源于实践的需要。大学中介性组织这一概念的提出,同样有着强烈的实践内涵。在我国,高等教育集权管理是一贯的。为了打破这种僵局,扩大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将束缚之中的大学解放出来,根据国际经验,成立大学与政府间的中介性组织是比较有效的做法。对于这一点,国内理论界有一定的共识,实践中也在进行探索。经过广泛的调研和查阅已有文献资料,笔者认为,我国在构建大学与政府间中介性组织的过程中,有两个重要问题似乎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一个是制度的适应性问题,另一个是针对性问题。具体而言,就是对在我国构建大学与政府间中介性组织的可行性及主要应在哪些领域构建大学与政府间的中介性组织缺乏足够的理论研究。我国在构建大学与企业间中介性组织的过程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除此之外,在我国构建大学与企业间中介性组织还有着极为特殊的现实意义。 由于种种原因,近二十年来,我国兴起了大学办高科技企业的热潮。在我国,大学办产业有特定的背景,但是如此普遍地将大学科研与科技产业紧密联系起来绝对是前所未有的。大学办高科技产业其初衷是想提高大学科研成果的转化率,同时更多地筹集办学经费;而其结果却造成了大学管理目标的混乱,影响了大学学术的发展,同时还阻碍了大学与社会企业的正常合作。从长远来看,大学应不应继续办高科技企业不言自明。参照国外经验,可以将中介组织理论引入校企合 大学中介性组织研完作的实践之中。具体讲就是,一方面大学从校办企业中彻底撤离出来,让企业自主的走向社会,接受市场的筛选。另一方面,可以成立大学与企业间的中介性组织,以提高大学科研成果的转化率,加强大学与社会企业的合作.与此同时办好大学科技园区,更好地发挥其创业和孵化的功效。 基于上述理论与实践的思考,论文第一章、第二章根据历史事实,对大学中介性组织的兴起与演变进行了详细梳理。随后,论文以“制度适应性”和“针对性”为关键词,对在我国构建大学与政府、大学与企业间中介性组织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论证。结尾第七章,对大学中介性组织进行了理论提升,对大学中介组织的局限性、制度适应性。大学—一企业—一政府的三重螺旋等问题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