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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正经历着从国家—个人二元化结构向国家一社会—个人三元化结构的转变。这种转变的标志就是多元化社会组织的兴起和发展。随着这一趋势的发展,我国公民社会的雏形日趋显现。社会权力产生的社会基础即是公民社会的形成。社会权力是指社会组织凭借其所掌握的社会资源对国家和社会所施加的影响力和支配力。社会权力的主体必须是享有人权和公民权的个人或是由其组成的团体、利益共同体,并且掌握一定的社会资源,从而能够对国家和社会产生影响力和支配力。国家权力来源于社会权力,社会权力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之间具有管理与监督的关系。社会权力本质上是对个人权利的整合与发展,是个人权利得以实现的一种保障,它同个人权利之间是通过协议来进行交涉和互动的。社会权力对国家权力起着重要的监督制衡作用。目前中国国家权力在行使中的失范现象较为普遍,对个人权利造成了很大的侵害。通过对这些失范现象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中国的国家权力制衡机制存在着理论上和现实上的问题。理论上,传统的以个人权利制衡国家权力理论和以国家权力制衡国家权力的理论都无法实现对国家权力的全面制衡;现实上,中国人大的立法权和监督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作用都未能充分实现,社会的监督力量也过于薄弱。社会权力理论可以推动我国的国家权力监督制衡机制的主体结构从国家—个人二元结构向国家—社会—个人三元结构转变;也可以推动国家权力制衡机制从体制内向体制外扩张;还可推动权力制衡机制模型从静态向动态转化。社会权力理论在实践中一方面能够指导政府职能的转变,将部分政府职能转交给社会组织承担,从而推动社会自治,实现国家权力向社会权力的转化;另一方面能够推动社会组织健康良性发展并更多地参加到国家立法、司法、执法的过程中去,从而起到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制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