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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人权保障理念的确立和施行己融入到我国的法治进程中,但是在全球法治历史的长河里,我们的确处在一个非常特殊的位置。我国的法治水平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不高,但是每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着它们各自改革的方向,我们一直在学习和进步。针对追究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个事关利益平衡的问题,我们只能说在一个多元价值群体共存的领域,任何价值目标的实现都是一种相对满足,绝对满足是不存在的。这不仅缘于价值目标的设立本身就带有人的主观相对性,而且特定条件的限制也造成了价值目标实现的相对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显然代表了某部分群体的利益,用一部分人的利益否定另一部分人的利益是需要相当慎重的。本论文以宪法中人权条款的展开为路径,研究刑事司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制度,以期完善我国的人权保障建设。本文除前言外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人权的概念、属性以及人权保障理念的发展,介绍了全球性人权保护国际机制和人权保障国际公约,同时还初步探究了我国宪法中的人权保障条款。第二部分详细研究了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法治的要义并不在于简单的知法守法,而在于让法律成为个人权利的保护神。同理,刑事司法的目的并不仅仅在于追究和惩罚犯罪,而在于使之成为个人权利的保护神,这包括对守法公民的人权保障,同时也当然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本部分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阐述了我国目前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所出现的问题,以及《刑法修正案(八)》实行后、《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改后的人权保障问题。第三部分通过研究美国、德国和法国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和改革,比较分析出在它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方面所具有的优点和不足,以期在第四部分里吸收其值得我们学习之处,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添砖加瓦。第四部分主要写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之完善以及人权保障方面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方面所应该做的提升。刑事司法中,与国家司法机关相比,显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不利的地位。在这种失衡的诉讼结构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很容易受到侵害。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有效途径。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触犯了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惩罚,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司法中的权利并未完全丧失,应保障其基本的权利不受侵害,这也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本文不仅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其更大的意义在于为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提出了方向,指明了道路。而刑事司法的重大发展,往往是在反省对人权的践踏和加强人权保障的呼声高涨之时得到发展和进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