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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地方政府处在一个相当尴尬的处境:既被认为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又被视为是经济社会问题的元凶之一;既与中央政府的期望有差距,又与当地民众的意愿不一致。这一尴尬处境正是地方政府行为选择的产物。现有关于地方政府行为选择的研究主要是建立在“委托代理”的视角之上的。在中国,权力的委托代理关系主要发生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因而国内外学界往往运用“中央-地方”的分析框架来探究中国地方政府行为选择。在这一分析框架中,非政治系统的因素(如市场经济、社会关系)往往被视为一幕“背景”,虽然也会影响地方政府的行为选择,但是始终只是“背景”,并没有登上“舞台”。但是,中国社会是一个典型的棱柱型社会。在棱柱型社会中,地方政府行为不仅受到政治系统的影响,而且受到非政治系统的影响。为了弥补现有分析框架的不足,本研究将视角从组织内部转向组织环境,在借鉴社会学制度主义理论的基础上,构建起了一个基于制度逻辑的分析框架。该分析框架可以同时涵盖政治系统和非政治系统对地方政府行为选择的影响。制度逻辑的分析框架需要回应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哪些制度逻辑深刻影响了地方政府的行为选择?第二,在这些制度逻辑的共同影响下,中国地方政府会倾向于选择什么样的行为目标和行为策略?第三,在制度逻辑形塑地方政府行为的过程中,地方政府的主体能动性体现在哪里?因此,制度逻辑的分析框架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1)中国地方政府行为选择的制度环境。以改革开放为分界线,地方政府行为选择的制度环境经历了一次至关重要的变迁。改革开放之前,通过极权政府、计划经济等制度架构,国家逻辑成为影响地方政府行为选择的唯一重要的因素。改革开放之后,为了发展市场经济,国家不得不放弃国家逻辑对经济领域的支配。其结果是,市场经济的兴起使国家逻辑支配社会诸领域的格局失去了经济基础。伴随社会诸领域从政治领域分离出来,多元制度逻辑共存的格局逐步形成。在所有这些制度逻辑中,对中国地方政府影响最深刻的大概有市场逻辑、官僚逻辑、社会逻辑和国家逻辑等。这四个制度逻辑形塑了当前中国地方政府的行为,不仅限定了地方政府行为的手段,还塑造了地方政府行为的目的。(2)多元逻辑下的中国地方政府行为趋同。市场、国家、官僚、社会等逻辑会在特定的行为领域形成了特定的逻辑场域,进而形塑了中国地方政府在特定行为领域的目标和策略。当前,中国地方政府在经济建设领域的行为目标是发展经济,行为策略是经营辖区;在社会福利领域的行为目标是低水平供给,行为策略是保底执行中央政府的福利政策;在社会秩序领域的行为目标是不出事,行为策略是机会主义。可以说,逻辑场域的分析框架很好地解释了中国地方政府为什么会在相同领域采取类似的行为目标和策略。(3)趋同背景下的中国地方政府行为差异。尽管地方政府的行为是由逻辑场域所形塑的,但这并非意味着,地方政府是一个完全由逻辑所支配的“木偶”。事实上,地方政府是一个既深受逻辑场域影响,又具有主体能动性的行为主体。地方政府在逻辑场域中的主体能动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地方政府有一定的能力去改变自己嵌入逻辑场域的程度。其二,地方政府可以适时地根据行为领域的变化来调整自己的行为。正是由于存在主体能动性的差异,不同的地方政府才会在相同领域表现出不同的努力程度和行为绩效。本研究表明,中国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社会福利和社会秩序等领域的行为选择已经被特定的逻辑场域所俘获,只有推动逻辑场域的变革,才有可能使地方政府摆脱尴尬的处境。遗憾的是,现有地方政府改革的目的都不在于改变影响地方政府行为选择的逻辑场域,而在于促使地方政府行为更加符合现存逻辑场域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