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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学研究的发展过程中,有很长一段时间学界研究的重点都聚焦在犯罪及犯罪人上,直到20世纪中叶,以研究被害人在犯罪中的角色发端才逐渐形成了被害人学,犯罪被害人视角一经发掘,很快引起了学界的高度重视,学者开始将焦点转向被害人。犯罪人和被害人作为互动关系中的两个角色,从而可以通过犯罪和被害两个维度对刑事犯罪进行研习。被害人恶逆变犯罪可以说最全面的体现了互动中的犯罪与被害,它有两个犯罪环节共同构成,其中原犯罪过程的被害人成为新犯罪的加害人。被害人恶逆变犯罪是指被害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犯以后,在不良心理的支配和其他因素的推动下所导致的逆向变化,亦即从被害人向犯罪人方向的转化,从而导致的犯罪。根据被害人恶逆变犯罪区别于一般犯罪的特征,可以将被害人恶逆变犯罪进行不同的类型划分。任何犯罪都是外部诱因和人格缺陷共同作用的结果,被害人恶逆变犯罪也不例外,被害遭遇作为恶逆变犯罪的诱因,在诱因面前,具有人格缺陷的被害人通过恶逆变犯罪来实现自身利益诉求和个体需要。被害遭遇是恶逆变犯罪的表层原因,人格缺陷是恶逆变犯罪的深层原因。被害人恶逆变犯罪作为一种犯罪现象,和一般犯罪一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对相关法益产生侵害,但是这种犯罪情形毕竟与一般犯罪相比存在特殊性,被害人是在遭遇被害之后实施相关的犯罪行为。是故,在对恶逆变犯罪进行处治时,需要在一般犯罪处治基本准则的基础上结合恶逆变犯罪的特殊性根据现有刑法的规定进行合理有效的定罪量刑。尤其注意的是,在定罪的过程中,因为被害遭遇而实施的恶逆变行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对行为的违法性和有责性判断上产生了一定影响,比如对被害的反抗会出现正当防卫的违法阻却事由,被害遭遇对被害人责任能力影响出现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责任阻却事由。对恶逆变犯罪的处治包括定罪和量刑,都是在恶逆变犯罪发生后进行的,对于已然的恶逆变犯罪,处治是以报应为目的。换个角度,其实在恶逆变犯罪发生之前,同样可以通过避免被害和预防恶逆变两个层面来实现对未来恶逆变犯罪的预防。避免潜在被害人被害,通过各种途径来避免被害,被害不再发生自然可能发生的被害人恶逆变犯罪也就不能存在,从根源上预防恶逆变犯罪。但是犯罪一直发生,被害也不能全部避免,一旦遭遇侵害,潜在被害人就转化成实然被害人。结合恶逆变犯罪发生的机制,针对作为环境诱因的被害遭遇进行合理有效的被害处置,针对自身的人格缺陷进行个性特征的塑造,从而被害发生后的恶逆变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