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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是相对于实体而言的,指的是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法律意义上的程序通常被理解为实施某项有法律影响力的行为所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式。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对程序的重视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和国民的法律素质。我国历来就不是一个重视程序的国家。在长期的封建专制的国家政治形态下,重实体轻程序是我国的一大基本特色。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程序建设开始在中国大地如火如荼地展开。这种程序建设反映在城市房屋征收领域,即表现于1991年《建设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后又于2001年经过修订)的制定。该条例对城市房屋拆迁所应遵循的基本程序进行了规定,对城镇化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由于立法技术相对落后,该条例在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中存在许多问题,因此使得各地不时出现“暴力拆迁”和“钉子户”现象,使拆迁问题一次次成为舆论的焦点,也使《拆迁条例》几近沦为“恶法”的代名词。因此,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的出台将征收限定在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彻底抛弃“拆迁”这一非法律语词。但寄希望于名称的改变就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征收所带来的问题,显然不切实际。自新《条例》实施以来,因房屋征收引发的社会问题仍然大量存在,“强制拆迁”并没有因为新《条例》的出台而永远地退出历史舞台。从实践反映的情况来看,房屋所有权人不仅关注征收(拆迁)是否是基于公共利益这一上游问题,而且更多关注的是能否对被拆除的房屋进行“足额”补偿这一下游问题。本文通过对新《条例》相关文本的法律解读,指出当前城市房屋征收程序的不完善是导致这一问题的关键因素。这种不完善的征收程序主要体现在公共利益的界定程序机制不健全、征收过程中公众参与的不足以及房屋征收补偿程序显失公平等。因此,我们应当从使公共利益的界定程序具体化入手,创设多元的公众参与形式,并构建公平正义的征收补偿程序,从而使我国的城市房屋征收程序进一步完善,实现对公共利益及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