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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至今,已在理论界、实务界烙下深深的印迹。在其强大的话语权下探讨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似乎显得那么的微不足道。殊不知,在我国多元化的民族法律文化中,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以其强有力的自生性的本土文化资源,广泛的影响着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文化建设,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作为民族习惯法的一支,更是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然而,在我国,罪刑法定排斥刑事习惯法的适用,这便使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生存与发展陷入了困境之中。那么,如何使得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从固有的思维中解放出来,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如何使得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能够与国家制定的成文法相得宜彰?本文便是以此为出发点,对罪刑法定和刑事习惯法做一简略介绍外,重点分析了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的困惑、出路,以及如何“重拾”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逐步恢复它被“放逐”的地位。本文以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强势知识话语的思考为切入点,分析罪刑法定原则从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排斥刑事习惯法,同时介绍罪刑法定在我国本土化的适用中存在着难题。故此,从法律多元的角度,解析罪刑法定的难题,从而进一步为刑事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两者之间的融合奠定基础。事实上,我国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作为一种边缘知识形态的力量,在现实生活中真实而有力的存在。通过分析我国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的内容、表现形式、价值以及应用,一定程度上为分析我国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的困境作了论证。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在理论上为罪刑法定原则所排斥,但是并不能得出具体的司法实践排斥适用民族刑事习惯法的结论。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错位,致使民族刑事习惯法于困境之中。为了揭示当前我国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的困境,本文通过理论与实践的对比分析,详细介绍了刑事习惯法在我国刑法学理论上的地位,以及刑事习惯法在我国民族地区的基层司法实践中的广泛适用。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要想突破自身的缺陷,恢复其应有的地位,就必须寻求适合自己的出路。在当前我国刑事法学的语境下,或许以法律多元主义为研究立场,在充分肯定和承认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运用法系统和法律文化的多元理论,可以摸索出我国民族刑事习惯法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