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著作人身权及其流转问题一直在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中存在颇多争议。目前,理论界对著作权基本属性的认识仍存在较大分歧,仍有许多民法学论著认为著作权具有“人格、财产两权一体性,”是独立于人格权与财产权之外的一种权利。对著作权属性认识的模糊必然导致对著作人身权错误的定位。而对著作人身权定位不清又会阻碍著作人身权在民法体系及著作权体系中的位置问题及著作人身权流转等诸问题的有效解决。为此,本文采用了比较分析、分析研究和法律经济学等方法,对著作人身权及其流转问题进行了研究。首先,本文从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财产权的界定标准和“人格、财产两权一体性”学说之缺陷这三个方面剖析了著作权的基本属性为财产权,然后,本文通过回顾著作人身权的历史进程、批判著作人身权的产生依据和考察著作人身权无身份权之内容后,把著作人身权的性质定位为作者的人格权,并以法理学基础和社会学基础为理论支撑,对著作人身权的流转问题从理论上作了深入的分析,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可流转性;其次,本文对著作人身权与一般人身权的关系进行了考量,认为著作人身权与一般人身权具有质的同一,二者均以保护人格利益为目的,二者的不同仅保持在质的规定内,如二者与人格、财产的联系紧密程度不同,二者权利内容与权利特点有所不同等,二者质的同一为著作人身权的流转理论源于部分一般人身权利可流转从法理上作了奠基,二者量的差别对于著作人身权进行特别法保护的原因从立法技术层面找到了依据;再次,本文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著作权立法价值取向不同的比较研究,分析了与此对应的两大法系著作人身权利类型的不同和著作人身权使用方式的区别,为本文最后部分的建立健全著作人身权及其流转的立法建议提供了可借鉴之处;最后,本文先对著作人身权立法的完善提出了建议,认为应将著作人身权与著作权(财产权)的内容纳入著作权法中进行规定,但宜将著作人身权与著作权(财产权)的内容置于不同的章节之中,接着,本文对著作人身权的许可使用、继承和放弃三种流转方式的建立提出了模式的构想。著作人身权的正确定位及在民法体系以及在著作权法体系中的正确章节编排不仅有利于澄清长期以来困扰理论界的著作权及著作人身权定性之争,而且在立法实践中能有效解决许可使用、继承和放弃等流转方式只适用于著作权(财产权)的问题;著作人身权流转制度的建立不仅符合民法的基本原理,同时也符合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理,不仅有利于作者本人对知识产品及人格利益的保护,而且也有益于广大公众对知识及知识产品的接近,不仅有利于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更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应尽快走出传统民法理论的束缚与羁绊,澄清各种关于著作人身权的不正确的理论,尽快建立著作人身权流转制度,健全著作人身权立法,使著作人身权得到更好地保护,效能得到更好地发挥,公众对知识产品的接近更加便捷,文化事业能够得到更快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