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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中的隐名出资人并非工商登记公示的股东,但因与其他股东间存在着人合关系,却能以股东身份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对此,其他股东并无异议,公司也认可。然而,公司立法并未明确隐名出资人的法律地位,现行《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也仅确认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合同权益。隐名出资人的所谓“股东权利”只是其他股东内部认可的观念性权利,并非法律保护的现有权利。现实中,隐名出资人作为公司的实质股东,期待法律保护的是其公司法域下的股东权益,而非合同权益。在股权体系中,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的固有权,对于保护股东的其他权利发挥着工具性、基础性的作用。因此,本文尝试研究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人知情权的法律保护,旨在维护好隐名出资人的股东权益,协调好公司内部的利益关系,最终实现公司的稳健经营。本文包括引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各章的观点如下:第一章为“隐名出资人知情权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隐名出资人是指以股东身份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却在公司商事登记簿中不以股东身份登记而将他人登记、公示为股东的出资人,公司和其他股东对此知悉且认可。隐名出资人与公司存在实质上的股东权利义务,而与显名股东则体现为姓名权或名称权的借用、盗用或冒用关系。隐名出资人享有的知情权属于股东知情权,具有自益性、工具性、基础性、独立性和固有性,其基本内容包括公司信息提供义务、主动行使权利和诉权三个方面的内容。法律保护隐名出资人知情权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制度较为发达,特殊的工商登记设计可保护隐名出资人知情权,而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遵循登记公示原则和外观主义,不予保护隐名出资人知情权。第二章为“我国关于隐名出资人知情权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关于隐名出资人知情权的保护问题,《公司法》出于对外观主义的坚守而无奈留白;司法解释虽肯定了隐名出资人的主体存在,但对其法律地位和股东权益保护仍未提供可适用的具体规则,体现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对待此类问题的态度犹豫不决。第三章为“我国隐名出资人知情权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有效保护隐名出资人的知情权需多措并举,除完善公司立法规则外,工作的重点在于通过制订、完善司法解释来明确具体的适用规则。在司法解释规则出台之前,司法审判机关体系内的努力也可暂时应对。具体建议包括:最高院发布审判指导性案例、地方高院出台司法政策性文件和个案中的法官能动司法等。基于保护和限制并举的司法理念,隐名出资人行使知情权时应受一定的限制,包括持股比例、正当目的和保密责任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