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最近几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飞速发展,招投标领域也是日趋繁荣,竞争形势越来越激烈,很多投标人在生存竞争重压之下,不惜采取违法手段以求在招投标中能够胜出,并且,招投标违法现象越来越普遍,违法形式越来越复杂,严重破坏了我国市场招投标环境,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国家、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以往的法律法规对其打击与规制已经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所以完善刑事立法,打击招投标犯罪活动已迫在眉睫。本文通过对招投标的法律研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为有效打击串通投标犯罪活动,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作详细阐述,希望可以起到预期的效果。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串通投标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与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其中,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是主要客体,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次要客体。其客观方面,行为主体必须实施了串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体是特殊主体,是身份犯,即投标人和招标人,可以是具有招标资格和投标资格的自然人、单位或法人,另外需说明具有招标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理论上也属招标人之列,还有就是招投标的幕后控制人,也应划为串通投标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处于有利或强势地位的应属直接故意;处于不利地位或被迫接受的应属间接故意。我国法律对其规制主要存在以下几点缺陷:一是在体系上不完善,不能协调统一,二是主体认定过于狭窄,不能涵盖所有串通行为,三是处罚较轻,制裁不够严厉,四是招投标行政监督体制缺陷,五是规制机关部门重复繁多,不能统一执法:,执法效率低,六是招投标制度本身有漏洞。针对以上缺陷,应完善立法,加强对其的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