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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改革一直徘徊不前,虽有不少地方和区域来尝试试点改革,但仍无法满足当前我国农村实践的具体情况。由于国家法规的限制,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受到限制。集体建设用地闲置及其流转的低效率致使其对国有建设用地流转的有效补充作用难以发挥,而隐性的流转却又会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因此,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探讨如何改革和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流转制度,逐步打破城乡二元用地制度,实现统一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不仅可以促进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有利于集约利用建设用地,有利于耕地保护;也还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迫切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的必然要求以及有效规范土地隐性流转的必然选择。本文结合理论和实践,在对已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研究和实践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和总结的基础上,以海门市为例,对其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进行了较为全面地分析,研究发现:(1)地租地价、土地供求、交易成本和制度变迁等理论对我国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实践和制度改革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国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目前在数量、规模及地区覆盖面上呈不断扩大之势,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在实际管理和操作过程中不易把握,配套制度改革尚未到位,因而在流转实践中影响其规范发展的障碍因子则不外乎法律制度、管理政策等方面的影响。(2)2002-2009年的8年时间内,海门市共计流转土地512宗,流转面积为345.47公顷,涉及补偿、出让金和租赁费共计25800万元,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为主要流转形式。认为海门市的试点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实现了与国有土地的同地同价、同市场交易,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统一土地大市场提供了可能;盘活了存量土地,促进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3)研究表明,海门市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存在主要问题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缺少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心存顾虑;各级政府在建设用地上设置的税费项目过多、征收办法不够科学、用途安排不够合理;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管理尚无办法,必须加快制订,以适应户籍管理的新形势。鉴于此,其政策建议应考虑:加快出台《江苏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市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制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办法》,为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合理分配提供法律规范;科学设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税种及税额标准;对集体建设用地保有环节设置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