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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我国越来越多的工商企业开始大举进军金融业,特别是银行,这些工商企业纷纷利用其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来巩固自己的市场地位。从早前的德隆,到后来的宝钢、海尔、中石油和国家电网等,都争相迈入控股银行,以期占有自己的“金融领土”。各国各地区产融结合型银行控股公司发展情况参差不齐,有极力主张的,也有谨慎推进的,更多的发达地区是采取审慎或限制态度的。在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对于工商企业控股银行机构的运营模式均是采取审慎和限制的态度,这些国家就算允许工商企业控股银行机构,也都是设有严格限制措施的。而容易发生控制权滥用从而导致关联贷款、拒绝贷款等不利市场发展的弊端是各国实施产融分离或限制的主要原因。在我国,产融结合型银行控股公司正处于发展的尝试阶段,这种由工商企业控股银行机构的产融结合型联合经济体并不多见,仅散见于像中石油、国家电网等国内行业龙头企业中,这些企业大多属于央企,实力都非常雄厚,其中大多数企业在控股银行之前都已经涉足各种金融领域,例如:中石油在开始对克拉玛依市商业银行(2010年更名为昆仑银行)进行控股之前,已经大举进军金融业领域,例如旗下的金融租赁、保险、信托等相关金融机构,使其早已成为名副其实的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所以,国内的相关研究基本都是集中在金融控股公司相关问题上。而根据对国内外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理论进行梳理,我们发现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分为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和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等类别,前者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经济体,后者是各类金融资本整合的经济体。所以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的研究可能涉及到产融结合问题以及混业经营的相关问题。囿于笔者能力有限,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理论也较为匮乏,笔者只想从工商企业控股银行机构这一特定角度对产融结合型银行控股公司展开深入的研究。在金融控股公司的发源地——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雏形就是产融结合型银行控股公司这种以工商企业控股银行机构的形式发展起来的。美国在1956年发布的《银行控股公司法》即对工商企业控股银行机构这一特定组织形式进行了法律认定,同时为这种产融结合型联合经济体冠以“银行控股公司”的称谓,该法还做了如下规定:银行控股公司是指对任何银行或依本法成立的银行持有控制权的公司。而在美国的《1989年金融服务业法》中正式使用了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术语替代了银行控股公司的提法,其适用范围也更大了。1999年的《金融现代化服务法》中只是规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范围,而且是通过一些禁止性规定来确定的。从上述美国相关的立法当中,我们不难看出“银行控股公司”其实就是“金融控股公司”的雏形,其组织结构及业务类型相对于后者而言更加简单,但是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代表,也是金融领域的重中之重,更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命脉,正在逐步地被市场经济所利用,用于资本盈利,如:“德隆事件”就给我们带来了惨痛的教训,现在中石油又面临昆仑银行数百亿的低息贷款问题。而在2013年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下发《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之后,社会各类产业资本纷纷涌入银行业的今天,完善产融结合型银行控股公司的法律规制显得迫在眉睫。虽然产融结合型银行控股公司的发展存在诸多的风险与困难,但我们也不能因噎废食,产融结合型银行控股公司还是有其独特的优势,只要我们能控制好风险,有效约束不利市场不利社会的危害行为。因此,笔者将通过探讨产融结合型银行控股公司的控制权滥用的表现和原因,反思我国金融立法的漏洞与不足之处,并深入分析其背后的原因,进而针对这些不足之处对产融结合型银行控股公司的法律规制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