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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关系着国计民生和农民的切身利益。征地制度作为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体系中最核心的组成部分,建立于计划经济时期并沿袭至今,其间虽不断有所改良但并未动及根本。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私权保护的加强,尤其《物权法》颁布之后,《物权法》的权利本位属性与《土地管理法》等义务本位法律之间在征地行为价值取向上的巨大差别,使得现行政府主导型征地制度的正当性日受质疑。近年来征收侵权案件以及因征收引发的社会矛盾频发,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深化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已成时代的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保障农民在土地征收程序中的参与权,完善土地征收中农民参与制度,确保农民在土地征收程序中有充足的话语权,不仅是化解征地矛盾的有效途径,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议精神的有益探索。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案例中引出了本文论证的问题。第二部分是农民参与土地征收的基础理论。首先明确了农民参与制度应包括整个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地农民应享有的一切具有参与性质的权利以及相应的程序保障制度,阐述了相关权利与程序制度的内涵。完善的参与制度能从程序上保障农民与行政机关平等的法律地位,极大程度地扩张了农民在土地征收程序中对相关决策内容的影响力。其次从程序正当理论和行政民主理论两个角度论述了完善土地征收中农民参与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第三部分是我国土地征收中农民参与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在对现行制度进行梳理的基础上,详细剖析了我国现有的农民参与制度存在的被征地农民个体法律地位不明确;权力配置不充分;公告、听证程序简陋;程序顺序不合理等问题。第四部分是国外制度的比较及启示。本部分借鉴了美国、法国、日本三个国家相关制度的规定,如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的协商谈判机制、听证程序前置制度、对被征收人知情权的有力保障等。第五部分是我国土地征收中农民参与制度的完善。本部分结合我国处于城镇化进程关键时期的基本国情,主张在立法上明确赋予农民被征收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完善其知情权、听证权等重要参与权利,健全、调整土地征收程序,最终目的是使被征地农民平等地、完整地参与土地征收程序,有效制衡行政机关的征收权,力求真正地保障农民权益,实现土地征收程序的公开、土地征收制度的公平正义,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促进国家经济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