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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水平的支付服务对于推进欧盟内部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现行的欧盟支付服务的法律框架是由一项条例,四项指令和若干建议组成的,涵盖了各种支付方式、支付服务提供者的设立、支付服务中的权利义务、对于支付服务的监管等方面的内容。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支付服务立法相比于货物、服务、人员流动等方面的立法处于相对滞后的地位。此外,由于欧盟支付法的二元性,使得成员国法与共同体法之间,成员国法之间存在着重叠,甚至冲突的地方。相比于欧盟在支付服务方面的立法,我国现行的立法仍处于比较初级的摸索阶段,因此,我国需要积极借鉴欧盟的经验,尽快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本文由三个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是支付服务法律的概述。介绍了现金、票据、支付卡、转账支付、电子支付五种主要的方式和其中的法律关系并总结了支付服务法律的特点。第二部分是欧盟支付服务法律研究。由欧盟支付服务法律基本概述、欧盟支付服务提供者主体资格的确定、欧盟支付服务中的权利义务、欧盟支付服务的法律监管四个方面的内容组成。在欧盟支付服务法律基本概述中论述了欧盟支付服务法律渊源、现有的法律框架及其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和发展趋势。在欧盟支付服务提供者主体资格的确定中论述了现有的支付服务提供者、主体资格确立原则及其存在的问题。在欧盟支付服务中的权利义务论述了支付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提供义务、支付服务使用者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欧盟支付服务的法律监管中论述了监管的原则、对于信用机构及其电子货币机构的监管。第三部分是欧盟支付服务法律对我国的启示作用。与迅速发展的支付服务相比,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还十分贫乏,特别是第三方支付服务的主体资格的确定及其监管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虽然已经出台了《支付清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电子支付(第一号)》,但其中也存在不完善的方面,因此需借鉴欧盟相关的立法,尽快完善我国的支付服务立法,特别是电子支付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