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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观之治”是中国历史上清明政治的典范,是唐太宗在总结隋亡的历史教训基础上,承袭唐高祖李渊尊祖崇道的国策,将其发扬光大而取得的天下大治之局面。在这一时期,唐太宗在经济上能以农为本,厉行节约,休养生息;在政治上能任人唯贤,虚己纳谏,完善吏治;在文化教育上能施行文教复兴、完善科举制度等政策。而这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实现,得益于贞观时期唐太宗所构建的一套完整而较为成熟的监察制度之保障。 本文以贞观时期的监察制度为侧重点,以此制度如何保障国家机制的正常运行,强化唐朝中央集权为出发点,对这一时期的监察思想,监察部门机构设置及人员构成,监察职权对象、范围等方面做了全面性考察;并将官吏职务犯罪抽离出来作重点论述,以便读者能够较为全面性地了解这一时期的监察制度,这也是本文写作目的之所在。 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贞观时期唐太宗的监察思想,主要以其虚怀纳谏、御史执宪、分权制衡三个基本思想的确立为出发点做了详细阐述。 第二部分,对贞观时期的监察部门机构设置及人员构成做了较为全面的介绍。 第三部分,以贞观时期的法律为基础,将汉、隋、唐三朝法律中关于监察方面的六项规定做了纵向比较,并将其有关监察职责之规定做了分类考察。文中详细论述了这一时期的四个核心监察对象,两种监察地域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将其监察权力范围做了总结性阐述。 第四部分,对贞观时期的官吏职务犯罪的监察做了针对性分析,尤其是官吏的一般性职务犯罪,为本文论述重点。具体而言,笔者以《唐律》的规定为基准,所搜集案例资料为论述载体。先将官吏职务犯罪做刑法上的学理分类,将其划分为官吏“赃罪”、“失职罪”、“擅权罪”三个方面,在具体阐述过程中,笔者还试将官吏赃罪行为细分为贪污、受贿、行贿、侵犯百姓财产四类。同时,按唐“六赃”之规定将官吏受贿行为明确为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坐赃四类。最后通过搜集的若干案例对每一个部分进行定罪分析和量刑讨论,以求能够较为全面地阐述这一时期关于官吏犯罪之监察与惩治。 第五部分,对贞观时期的监察制度优势与不足方面做了辩证而客观的历史评价。